因熟悉银行业务流程,一员工竟然伪造“老东家”公章,两次骗取另外两金融机构数亿元资金。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裁判文书,被告人邹某从B银行离职后不到一年,便打起了老东家的主意。由于熟悉B银行青岛分行业务流程和银行内部操作规范,邹某伙同马某与赵某1伪造虚假贷款材料、借用老东家VIP室成功骗取出资方巨额资金,截至案发,尚有6.7亿余元未归还给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伪造公章、借用“老东家”VIP室实施诈骗 2015年4月,马某以帮助A公司融资为目的,经与邹某以及时任C公司副总经理的赵某1共谋后,决定以B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并提供伪造的B银行青岛分行的借款保函,将C公司开具给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7亿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质押担保,通过上海D公司开发运营的招财宝平台募集资金,并由大地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融资。 在此过程中,邹某等人“各司其职”做局骗贷。由于马某从事做融资中介服务,所以专职负责协调联系各方;赵某1负责通过资金中介联系出资方;邹某曾在B银行青岛分行工作6年,对该行内部流程与环境十分熟悉,于是他主要负责与马某耀假冒B银行青岛分行的工作人员,借用B银行青岛分行的贵宾室,并且使用伪造的B银行青岛分行的公章、法人章,出具虚假的借款保函、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用印申请单等证明文件。最后在多方合力下,邹某等人成功骗过了出资方的核保面签。 随后,根据《招财宝平台服务协议》等合同约定,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将招财宝平台向社会公众募集到的资金,在扣除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后,分两笔共计6.8亿余元转至B公司账户。 按分款使用的事先约定,在支付3272.5万元的佣金及走账费用后,B公司自用资金2.81亿余元,剩余3.73亿余元转至马某实际控制的Z公司账户。马某在分款8250万元给A公司后,余款被其对外拆借收取利息、购买理财产品及用于自己公司经营。至2016年4月,B公司已足额偿还上述融资款。 作案套路重演 再骗6.7亿元 2015年8月,因第一笔融资7亿元即将逾期,经过马某、邹某、赵某1再次共谋后,决定采用此前相同的手法,施行骗贷计划。 A公司作为融资主体,向兴业银行宁波分行核保人员出示虚假的B银行青岛分行用印申请单、授信申请审批通知书等证明文件,最后邹某等人骗过了出资方的核保面签。 随后,兴业银行宁波分行将资金划转至E公司账户,再由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委托贷款分两次向A公司放款共计7亿元。邹某、赵某1在支付了6,790万元的佣金及走账费用后,将余款6.32亿余元转至邹某实际控制的F公司账户。其中,3.58亿余元用于偿还第一笔融资款中马某对外拆借资金,2.62亿余元以收购债权的形式,对外拆借给唐某、陈某3等人,剩余钱款用于支付利息。至案发,尚有6.7亿余元未归还给兴业银行宁波分行。 涉案金额巨大 主谋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6年7月6日、8月20日,邹某、马某分别被抓获到案。2017年2月6日,马某耀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了部分钱款、车辆,查封、冻结了部分土地、房产、股权及银行、股票账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邹某、马某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尚有6.7亿余元未能归还,其行为均已构成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邹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耀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责任编辑:张缘成 ( M$ q c: U3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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