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网讯(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供稿 许鹰编辑)2019年11月21日上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洪波等12名被告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等罪一案,其中认定陈洪波、夏雪祥、刘艳波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案系东坡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又一起重大涉黑恶案件。一、案件审理经过 本案分别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东坡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精心安排部署案件的审理工作,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庭庭长文俊芳承办并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9年7月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双方在管辖、回避、出庭人员名单、异议证据等方面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后分别于2019年7月30日、11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方便旁听群众并加强对涉黑恶案件的宣传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的要求,东坡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庭审过程在互联网上进行了全程同步直播,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区级相关部门、各乡镇也主动派员到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公众共160余人旁听了庭审。 二、审理认定的事实 2007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陈洪波担任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其影响力,先后纠集被告人夏雪祥、刘艳波在太和镇三江村范围内,共同实施了非法采矿、寻衅滋事、诈骗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滥开滥采矿产资源,侵吞国有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陈洪波为纠集者,被告人夏雪祥、刘艳波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吕会文、陈立、刘建益、管生全、刘永康、蔡震、文艳平、刘跃林、卓云昌分别参与了该团伙成员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非法采矿犯罪活动,被告人陈立还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被告人陈洪波还单独实施了贪污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一)寻衅滋事罪 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洪波、刘艳波先后与被告人夏雪祥、吕会文、陈立、蔡震、刘建益等人多次共谋修建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通江路并以此为由拦路收费,由被告人夏雪祥负责管理。2018年5月28日至8月25日,被告人夏雪祥安排被告人管生全、刘永康、文艳平等人在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通江路对途经此地的多名运载砂石的货车司机强行收取过路费,共获人民币10.535万元。2018年8月25日,四川电视台接群众举报后对该拦路收费的行为予以了曝光。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从管生全处扣押了收取的过路费840元。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建益和被告人刘跃林出资修建该路段后,还曾组织被告人管生全、刘永康、卓云昌等人,在该路段长期、多次强行向途经此地的多名运载砂石的货车司机收取过路费,共获人民币7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洪波、夏雪祥、刘艳波、吕会文、刘建益、文艳平、卓云昌经公安机关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被告人刘艳波、刘跃林推翻以前供述。被告人陈立主动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移送起诉之前作了如实供述。被告人管生全、刘永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2017年以前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二)诈骗罪 2018年6月,被告人陈洪波伙同被告人刘艳波、夏雪祥在重修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通江路工程中,明知工程施工方已接受工程款为人民币8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仍向该工程其他部分出资人即被害人朱某某等人虚报工程款为人民币105万元,骗取朱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13.046万元。事后,被告人陈洪波分得2.5万元,被告人夏雪祥分得3.39万元、被告人刘艳波分得2.5623万元,同时分了2万元给工程施工方的王志伟万元给工程施工方的王某某,王志伟将该款交回了所在公司入帐王某某将该款交回了所在公司入帐。 案发后,被告人刘艳波近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5623万元。证人王志伟将分得的证人王某某将分得的2万元予以退缴。 被告人夏雪祥、刘艳波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三)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4年3月至5月,被告人陈洪波、吕会文、夏雪祥、刘艳波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清理村民鱼塘的淤泥为由,无证擅自在东坡区三江村多处鱼塘内开采砂石,共计453.81亩,非法开采砂石21万余立方米。经眉山市东坡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砂石价值人民币630万元。 2015年1月至5月,被告人陈立明知砂石系被告人陈洪波等人以清淤为由无证擅自开采,仍按照被告人陈洪波的安排,与被告人吕会文对所开采砂石进行加工、销售,共计获利近300万元。其中,被告人陈立获利人民币100万余元,被告人吕会文获利人民币80万余元,被告人夏雪祥获利人民币70万余元,被告人刘艳波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会文近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 被告人吕会文、夏雪祥、刘艳波、陈立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被告人刘艳波当庭翻供。 (四)贪污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陈洪波利用其但任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三江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在协助太和镇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过程中,先后以本村村民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王某某的名义制作虚假房屋拆迁资料,套取并非法占有国家拆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15.9105万元,后以工作补助的形式分给拆迁工作组的费月华后以工作补助的形式分给拆迁工作组的费某某、王朝金各王某某各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洪波于2014年7月28日将以刘某家为名套取的拆迁款36.998万元退回了太和镇财政所。 案发后,证人费月华证人费某某、王朝金将各自分得的王某某将各自分得的3万元予以退缴。 三、判决结果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洪波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夏雪祥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三)被告人刘艳波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吕会文犯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五)撤销本院(2014)眉东刑初字第465号刑事判决书中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刘建益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的缓刑宣告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刘建益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六、被告人陈立犯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七、并以被告人管生全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管生全、刘跃林,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八、被告人刘跃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九、被告人刘永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十、被告人蔡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十一、被告人卓云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十二、被告人文艳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同时,十三、责令被告人陈洪波、夏雪祥、刘艳波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将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十四、将扣押在案的840元、吕会文退缴的75万元及笔记本予以没收;并对被告人刘建益、刘跃林、刘永康、管生全、卓云昌的违法所得70万余元,吕会文违法所得5万余元,夏雪祥的违法所得70万余元,刘艳波违法所得5万余元,被告人陈洪波、夏雪祥、刘艳波、吕会文、陈立、刘建益、管生全、刘永康、蔡震、文艳平的违法所得10.451万元,被告人陈洪波的违法所得78.9125万元,被告人陈立的违法所得100万余元继续予以追缴。 四、东坡区人民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东坡区人民法院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东坡区法院将把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保持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保持除恶务尽的强大攻势,紧盯涉黑涉恶重大案件、黑恶势力经济基础、背后“关系网”“保护伞”不放,在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上下真功夫、细功夫,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稳准狠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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