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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写上还款日期 绵阳男子60万借款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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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0:14: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成都
欠债还钱,很多人都觉得任何时候索要都可以。但是,如果借条上写上了还款日期,可就要注意了。四川绵阳游仙男子陈某,借给唐某120万,注明了还款日期,但是,在还款日期内,唐某只还了60万。近4年后,陈某向法院起诉,但因为无法出具证明自己多次主张过债权。近日,绵阳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
  2012年9月底,唐某在陈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陈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唐某又向陈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唐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陈某将唐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唐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其诉讼时效应为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唐某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陈某当庭举证唐某出具的借条,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其中唐某于2012年9月29日出具的2万元的借条上未载明具体还款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之规定,故对唐某辩称该2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不予支持,唐某应依约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2013年10月唐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即便是从唐某最后一次向陈某转账1万元时间即2014年11月25日起算,至陈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
  庭审中,陈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至原告陈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唐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原告陈某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
  张倏越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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