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江西上饶:判决已四年,为何执行难? 2014年7月16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饶中院”)作出(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判决被告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利住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下称“新天地”)欠款人民币9247621.55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8年12月30日起向原告支付利息。# M9 G. t0 J( @( @
2014年12月16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作出(2014)赣民二终字72号判决,判决佳利住宅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向新天地支付欠款本金9247621.55元,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Z3 ~/ [! h 2015年1月15日,上饶中院作出(2014)饶中民二初字第18号判决,判决被告佳利住宅十日内偿还原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佳利发展”)欠款人民币5130686.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U2 ?0 }1 m1 x. ^( A+ B1 O 后佳利住宅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佳利住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j N$ P/ o) x 2015年1月4日,上饶中院受理佳利发展、新天地申请强制执行佳利住宅一案。+ C4 I4 }5 B# N7 \6 i# O. Q2 k
2015年2月10日,上饶中院查封佳利住宅13套房屋,此后一直没有执行到位。在两公司多次要求下,上饶中院曾于2018年8月,启动了对佳利住宅被查封13套房产的评估程序。在申请执行的当时,上饶中院以白省魁一案没有判决为由,暂停了该案的执行程序,导致该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佳利发展和新天地的合法权益。7 Q& d9 L: t* r9 l& s
现白省魁一案的判决生效已久,且判决明确该案与佳利住宅没有任何关系。
2 a% d% G# [8 G' j7 [ 上饶中院应立即恢复上述案件的执行程序,启动对被查封标的物的评估、拍卖程序,尽快实现佳利发展和新天地共计2300万元的债权。
. m1 R( t/ Q, ^* n 希望上饶中院给佳利发展、新天地两公司一个说法,也是给广大市民一个交待。
6 D# {- ?+ y( I
/ M7 U7 u) p N! _8 R& a* h3 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