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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地(天津)集团被指现场造假非法获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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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5 20:0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原标题:国法党纪岂能当儿戏——  u/ G% Z* ?) p5 Q7 t
金地(天津)集团被指现场造假非法获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在美丽的直辖市天津,出现了一起挑战法律、挑战政府权威的违规行为,金地(天津)集团涉嫌现场造假,非法获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在知情人连续数月坚持不懈的举报下,天津市房管局及河西区房管局分别作出了书面告知书(附图如下)。然而,市、区两级职能部门就此违规违法事件的处罚仅为:接到举报后,立即到项目现场进行复查,发现施工现场与原勘查现场变化较大,目前已不符合工程形象部位要求,已约谈开发企业,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尽快施工达到工程形象部位,在企业未恢复到要求的工程形象部位前停止卫星雅苑继续销售。   

为了遏制经济违法行为,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威望,践行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指导精神,请天津市房管局、天津市河西区房管局接受群众的监督,合理解释对金地(天津)地产公司办理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办理的来源。
/ B/ B( L8 I9 h8 O' e4 b7 R0 u   请天津市房管局合理解释:发现施工现场与原勘查现场变化较大,目前已不符合工程形象部位要求;并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尽快施工达到工程形象部位,在企业未恢复到要求的工程形象部位前停止卫星雅苑继续销售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部分工作人员涉嫌包庇及行政不作为等违纪行为,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调查处理。
9 A. v  ~9 r7 s   请河西区房管局合理解释:“完成基础部位验收”的承诺书的真实性;解释:我局工作人员到其施工现场勘查,经核查,其形象部位达到了首层室内地坪标高,并现场拍照留影。为什么在接到举报经核实后没有去确认其违法事实;为什么没有依法处理。希望给予公开回复。   


: H; D* |' N  V9 X( E6 s,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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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详情如下:" ?% n6 }6 m5 K( j3 E  o
   2017年10月30日,正处于基础垫层施工等阶段,金地地产公司某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中地长泰建设、现场监理、召开生产会。会上金地地产某领导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完成销售节点,要求总包方负责实施。金地地产项目某负责人组织了临时突击队伍进行第一次的假顶板施工,并强制要求总承包方及劳务公司不惜一切代价配合完成:±0.00处假顶板。该项目于2017年12月正式办理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骗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将假顶板拆除。其违法销售金额特别巨大,至今没有达到办理销许的基础工程形象部位。
" c2 b# @5 s2 O7 w8 w    2018年3月中旬,参建农民工因总承包中地长泰恶意拖欠2016年---2017年度农民工工资被举报(此事在河西区建委、属地派出所等部门协助下,于2018年6月中旬解决部分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举报金地地产现场造假非法骗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一事。2018年7月25日,据天津市河西区房管局某工作人员口头回复:总包方中地长泰建设曾以书面回复该项目3月份的举报,负一层顶板砼(混凝土)强度不够而拆除,并非假顶板等(市房管局存档);至今现场施工部位为地下一层及支护结构破除阶段,没有达到天津市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工程形象部位。而天津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没有对开发企业及时进行违法认定,没有及时进行处罚整改,导致现在销售率达95%,没有及时依法对非法销售款进行冻结没收。; r+ g, d# v1 m& H% [
   我们认为天津市房管局、河西区房管局的处理意见有失政府职能部门的基本态度:“与原勘查现场变化较大,目前不符合工程形象部位”——因为它本身就是造假,怎么会符合。而该局的避重就轻处理意见:在企业未恢复到要求的工程形象部位前停止卫星雅苑继续销售。使开发企业产生如此低廉的违规成本,与巨额的违规销售相比,没有起到应有的处罚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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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地平山印项目(卫星雅苑)金地开发企业涉嫌现场造假违规销售,牟取暴利,侵害群众利益,扰乱正常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经查阅相关类似案例,金地(天津)集团现场造假涉嫌严重违反相关规定。$ _0 O, U0 M$ }. s# i5 Q) E
   其一,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其中《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39条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于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2 j6 n( d+ X0 |4 z5 u0 _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第79条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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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天津市蓟州鸿坤花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福满园项目为例(引自:天津日报),在未达到基础工程形象部位的情况下,施工现场造假,骗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蓟州区房管局依法责令企业停售,关闭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功能,并应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与造假情况移交建设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并得到住建部门的通报批评。为什么金地地产相同的违法行为,贵局的处理如此轻描淡写,请给予合理解释。. Z8 T  Z+ n4 g$ o4 q
   为了抵制这种不良现象,转变社会风气,恳请上级有关部门还天津市老百姓及农民工一个公道,对有关职能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揪出可能存在的“保护伞”,用实际行动践行依法治国、从严治党、反腐倡廉指导精神,维护好美丽直辖市天津的良好形象。(金兆祥  来源:中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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