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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讨债案件回顾:女子无力还债被迫发生关系,结局令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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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 12:36:32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四川
我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论是人情债还是金钱上的债务,都需要及时偿还,这是一个人诚信观念的体现。但如今却有很多人将自己背负的债务当成了把柄,不仅不还钱,甚至还借此在债主面前耀武扬威,似乎借钱的才是大爷一般。0 G! G8 t1 a+ q  \& W

/ P3 [- \  g! V  h/ p: O3 w但是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有部分人无力承担债务,从而在债主的逼迫下拿其他东西来交换,而人的欲望是没有尽头的,只要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甚至是无数次,借出去的钱也就成了他们侵害他人的借口。 女子余某是浙江宁波市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她虽然年纪轻轻,但已经在商场上摸爬滚打了好几年,手下的服装店也在她的经营下蒸蒸日上,可天有不测风云,在市场环境的动荡下,无数商家陷入了危机,余某很不幸就成为了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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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挽回自己付出了无数心血的服装店,余某掏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才勉强将局势稳定下来,但代价是有一笔7万元的货款无法及时支付,于是余某便联系上供货商刘某,并向对方说明了情况,希望他能够宽限几天。2 c% l/ v6 m$ k9 l+ `7 |/ J$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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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余某与刘某除了生意上的往来,平时的私交也还算不错,因此余某认为自己只要开口,刘某就一定会给她面子。果不其然,刘某看在两人交情的份上给了余某两个月的时间,但两个月后,余某的服装店还是没有任何起色,这笔货款她自然就还不上。 而刘某却不打算再次给余某时间,于是他就上门去讨债,可余某并不是不想还,而是还不起,便再次求刘某宽限点时间,可刘某这次却坚持要拿钱回去。无奈之下,余某只能四处凑钱,但到最后也只凑出了一万多块。. |9 e5 p4 ^  X- n! t

9 q: ?" T( Q& o( j9 g但刘某拿到钱后还是不愿意离去,他一分钟都不想多给余某,可余某哪里还拿得出钱来,而就在这个时候,刘某却对余某起了歹意,他提出让余某以身抵债,只要余某能够陪他一个晚上,那么这笔债务就一笔勾销。& \' Q9 Z' P#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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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个无理的要求,余某的第一反应自然是拒绝,但刘某被拒绝后竟然恼羞成怒,大声呵斥着要余某还钱,否则就去砸了她的店铺。这让余某紧张起来,若是店铺没了,她的心血就将毁于一旦,所有的努力也将付诸东流。! ^! \  d! E0 }

  f+ E( s! ]9 E  _$ l" {* @2 K因此她犹豫了,而还没等她做出决定,刘某就已经忍不住了,他其实在很早之前就已经开始垂涎余某的美色了,只不过一直没有抓住余某的把柄,如今有这么好的一个“机会”。他自然不会放弃,于是他就趁机侵犯了余某。刘某离开后,余某第一时间就想到了报警,可她突然又想到了刘某之前的话,这次之后,她的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她的服装店也就有了起死回生的可能,再三犹豫之下,她最终还是选择将这件事瞒下来。3 q8 \+ _. |+ ~; V5 ]" F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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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她万万没有想到,刘某非但没有放下这笔债务,甚至还要求余某当他的情人,这让余某无法接受,面对刘某的得寸进尺,余某明白自己再妥协下去只会受到刘某无止境的侵害,于是她鼓起勇气来到了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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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报案之后,警方立即将刘某传唤至派出所,面对警方的询问,刘某承认自己与余某发生了关系,但他却称余某是自愿的,因此不能称为QJ。那么刘某对余某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QJ? 根据《刑法》中对QJ罪的司法解释,QJ罪的构成应当满足两个要件,首先是行为人采取了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当时刘某以欠款为由胁迫余某与其发生关系,自然是符合这一要件的。4 s3 r  V/ v4 B- b* @8 A! ~

4 y" j( P" J7 Z) p4 S( l6 m那么问题的关键就来到了余某是否自愿与刘某发生关系。根据案情,当刘某提出无理的要求时,余某的第一反应是拒绝,这也就明确了当时余某的态度,她不愿意与刘某发生关系。之后刘某对余某事实侵犯,虽然余某并未做出太过激烈的反抗,但这是因为刘某曾以欠款对余某进行威胁。4 [4 a( b. p; Y8 S: T0 S5 W

- r3 G7 @0 `1 _% [5 v而且在判定妇女是否自愿时,半推半就并不能作为妇女自愿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依据,综合下来,当时余某并非自愿,因此刘某的行为属于QJ。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7 @, L, E& J. }) l

1 O- Y6 y- ^% \(一)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o% J, h'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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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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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0 f8 t1 A9 Y0 y& X4 i(三)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JY幼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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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人以上轮J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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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N$ r2 G' b+ g(五)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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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C7 B5 g: v  }# y) ^( ~8 P6 C. E0 d

; z+ f6 v: l% \# b- n0 q根据案情,刘某受到的惩罚应当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其实刘某会做出这样的事只不过是一时间无法控制住自己的欲望,虽然说余某是存在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事实,但她并非不想还,而是没有能力偿还。+ _3 m( z/ m/ t

7 g9 F, m+ T) E8 k5 p' E  O5 O0 P可刘某却被猪油蒙了心,竟试图将这笔债务当成控制余某来满足自身私欲的工具,他不仅仅是触及了法律的红线,在道德上他同样是个彻头彻尾的失败者,最后受到惩罚也不过是他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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