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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丈夫欠钱“失踪” 妻子还债“天经地义”?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7-11-22 15:03
标题: 丈夫欠钱“失踪” 妻子还债“天经地义”?

几天前,吴女士和记者讲述了丈夫欠债后离家出走一年多没有音信的事情。生活中和吴女士有同样遭遇的其实大有人在,因为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很可能还要连累另一方甚至整个家庭跟着一起承担债务。对于夫妻个人债务到底该如何举证?只有真正了解清楚夫妻债务的相关问题,才能更好地用法律保护个人利益。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与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需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身边事件

吴女士说,她的丈夫从三年前开始瞒着她在外以做生意为由找人借钱、投资,其实他一直是“拆东墙补西墙”,借到的钱都用来挥霍了。一年前,丈夫给家里留下一封信后就离开了,这一年多来债主纷纷找上门来,但吴女无力承担丈夫欠下的债务,而且丈夫的离开对孩子的影响也非常大,因此她想到了离婚。

冯女士和吴女士的遭遇很类似,冯女士的丈夫也是因为无力承担债务离家出走了,冯女士几乎拿出了自己的全部积蓄,还是不够替丈夫还债,她的公婆却说:“你们是夫妻,你替我儿子还债天经地义!”冯女士称,她其实根本不知道丈夫在外借债,后来才了解到丈夫参与赌博。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中岳律师事务所的潘玉华律师说,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2017年2月20日审议通过、2017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中,增加了关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两项条款。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借钱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另一方不用参与还债。除了这两条外,也有一些其他情况,一方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实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这笔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有很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吴女士和冯女士能够举证其丈夫借款、挥霍她不知情,以及能够举证其丈夫把债务用来赌博等,都可说明丈夫的外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如何举证?

潘玉华律师说,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即举债者认为属于共同债务。而另一方认为属于举债者个人债务的,应当由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属于共同债务,则应当认定为举债者个人债务。但对于下列情况,其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则可有例外:(1)举债方认为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由主张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举债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债者不能证明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2)互相认为是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双方都应举证。由举证不能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属于对方个人债务的,由举债者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举债者个人承担债务。这实际上就是由举债方承担举债不能的责任。

时报记者 张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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