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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http://www.mala.cn/thread-14836964-1-1.html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7-7-27 15:58
标题: http://www.mala.cn/thread-14836964-1-1.html
本人于2017年2月办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镇江西路的锐步生活馆(锐步健身房)年卡会员,7月11日,在没有任何提前商量沟通的情况下锐步告知我们由于房租到期的原因位于镇江西路的店将在7月底停止营业,要搬到龙吟水郡的三店去。我绝对有理由认为锐步早在告知我们搬店事情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这个店不开了,然而已经决定7月底要搬迁的店,在6月还在继续办年卡圈钱!!!并且没有告诉任何人要搬店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 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已经涉嫌欺诈!!!
7 v8 N+ P$ U5 n6 s3 T" j2 {' I& S7月24日,我们几经周折找到了锐步健身房法人代表饶先豪先生的电话(136-8822-7780),一问到退卡的事情,对方态度立马蛮横嚣张起来,说“我们亏损了一两百万,你们几百块钱算个什么!?有本事你去告我,请你去告我!”听到这种话谁能不生气?!各位朋友,我们选择一家健身房,无非是从位置和设施条件来考虑,办理年卡本来就属于预存消费,锐步搬迁是单方面违约,搬迁的店离我住的地方太远,谁愿意大热天地跑那么远去健身!这不是明显摆着要我们吃这个哑巴亏吗?我们当然有权利选择退卡退钱!未消费的部分按比例退钱难道不是合情合理的吗?!事情发生过后,锐步只是一个劲地逃避问题,不解决,只知道喊我们理解他们!他们亏损很多!那请问谁来理解我们呢!我们的钱就不是钱了嘛?!每次去找健身房的人协商退卡的事情,他们就避而不谈!一直说方案还没出来!其实就是在拖延时间!几次协商,工作人员的口径都不一致!一直敷衍我们!!糊弄我们把我们当猴耍!!强行让我们去新店健身简直就是霸王条约!!
% n- }; h; D+ c: H8 e7 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购买卡(券),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则构成欺诈行为,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卡(券)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卡(券)费用一倍的赔偿金,经营者承诺赔偿的金额高于一倍的,从其承诺。3 n9 n$ Z6 g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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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7月27日),在未给出任何合理的协商方案的情况下,我们所有会员被踢出了唯一一个可以和健身房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群!!这种态度简直令人发指!!
+ O0 f) [* s* T% F( \7 [. l' N6 c预付款消费,已成为当下盛行的消费方式。但是,由于商家在预付款消费中具有优势地位,有的商家借此设置消费陷阱,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单方规定预付卡有效期等,还有的商家甚至借助发行预付卡变相融资卷款潜逃,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 T2 W# C' q( V我们都是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天经地义的!对于锐步恶意圈钱的事 已经惹怒了很多会员!我们相信公道自在人心!现在很多人 都觉得几百块钱是小事,被骗了就算了,越多的人这样想越是助长无良商家的士气!我不愿意当一个被坑了钱还默不作声的消费者!势必要将维权进行到底!1 x% `( n# x2 R3 n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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