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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致吉林省检察院的一封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7-3-27 16:41
标题: 致吉林省检察院的一封公开信
假案抗诉申请书吉林省各位检察官您们好:
申请人:刘加志 男 汉族 住 址:吉林省榆树市先锋乡忠善村六组西万泉岭屯
身份证号: 220121196402202330 电 话:17078860999
请求事项:申请人对(2015)长检刑申41号驳回通知书不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一)(二)款现依法向吉林省检察院申请再审,请求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2003)长刑重字1号、(2003)长刑终字206号。(2005)长刑监字12号、(2015)
吉刑监字第32号等驳回通知书依法监督再审。
二.依法监督宣告我无罪,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赔偿。
三.依法追究程序违法《警察造假》涂改,徇私舞弊办案人渎职的全部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事情在1989年一次赌博纠纷发生过一次争吵,参赌人员在1992年选举中和大队干部有过节的,于是1994年怕1995年选举有影响,五年之后以‘赌博为由’村霸勾结警察歪曲事实编造假案,为了个人恩怨进行陷害强行认定抢劫。导致一个案件发生在两个年间明显的鸳鸯起诉、鸳鸯判决为证。
1、公安侦查机关没有被害人刑事侦查笔录,检察机关没有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的刑事侦查笔录证据。公检法三机关没有提供出被打掉两个牙的证据,没有提供出(凶器)拿刀拿剪子的证据,被打又没有医疗诊断的证据。
2、更为荒唐的是原审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与提审表提审笔录时间都不一致(一天的提审两种公章),充分证明了笔录的来源不真实不合法涉嫌伪造的。
3、侦查卷第九页没有年月日的情况说明可不可以作证据使用?不标明日期到底是哪一年的如何证明?同一组办案人三分钟四十多公里异地取证完毕却说“笔下误”纯属造假。
4、补充侦查卷中陈洪文2003.1.27日的证言注明公诉机关提供,刑警队可以代替公诉机关吗?177号退补涵形成时间是2002.8.30却说找不到邬自发,为什么有2002.7.16日(取保)的笔录,说明书证明找不到邬自发,却有邬自发的证言显系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5、本案公安机关造假,检察机关不监督,法庭不支持对质。长春市中级法院却说“在侦查、起诉阶段存在一定的程度瑕疵”;本案的瑕疵存在非法证据,足以说明证据定罪不足。
综上:至今榆树市法院听证会的证据不上报,中级法院塞责推诿,得到的是巡回法庭枉法通知。本案滥用职权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警察造假,徇私枉法涂改证据、隐匿证据欺下瞒上、各级敷衍塞责一味推诿多年来上访得不到公平正义,这是对法律的践踏。办案人的行为涉嫌渎职犯罪。本案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明显的证据不足,应依照刑诉法第242条、162条、第八条的规定强烈要求各级领导监督本案。
此致
吉林省检察院控申厅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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