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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购“抗癌药”到手变保健品 法院判网店3倍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7-3-15 16:05
标题: 网购“抗癌药”到手变保健品 法院判网店3倍赔偿
记者段伟朵通讯员王新
  本报讯随着网购的日益发达,其已不仅仅是年轻人“剁手”的专利,各种产品都可以在网上买到,比如药物。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典型案例,网购的抗肿瘤“药品”,拿到手却发现是保健品,这该怎么办?
  2016年5月12日,郑州市民屈先生在天猫店铺宜然专卖店中看到了某品牌灵芝胶囊,商品详情页详细介绍了此款商品的功能为:“抗肿瘤,防癌,抑制癌细胞……”屈先生看后购买了三瓶,共计990元。
  然而,收到商品后屈先生却产生了疑问,产品标签上标示的是食药监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号,属于保健食品,怎么宣传能治疗疾病呢?屈先生认为,店铺经营者严重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屈先生诉至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退回货款990元,并依法赔偿3倍货款2970元。
  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销售产品时,违反了《广告法》中有关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屈先生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商品三倍价款的赔偿金。
  2016年底,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宜然工艺品有限公司为屈先生办理退款退货手续并支付赔偿款2970元。
  随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线索提供穆童
  说法>>网购维权,消费者可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
  面对虚拟的网络销售平台,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李建丽提醒广大消费者,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购的合同履行地是哪里呢?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为此,屈先生可以在收货地点(通常是其居住地),也就是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家门口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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