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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给绵阳刘市长的公开信:绵阳交警吃肉不吐骨头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7-2-15 16:23
标题: 给绵阳刘市长的公开信:绵阳交警吃肉不吐骨头
刘市长:
6 ?& J) X$ J( p       您好,新年快乐!
0 A2 J4 x& c* @; q       我叫韩志明,在网上多次揭露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绵阳市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在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中,违法办案的事件,三当办案人员刘向东(现任三台县公安稽征大队大队长)、袁斌(现任三台县公安交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李波(2009年离开公安系统,现任忠教乡副乡长),三人1997年3月3日17时许,勘察事故现场,人为隐瞒事故现场本来面目,弄虚作假,伪造事故现场图纸照片,模仿我本人签名,用汽修厂照片代替现场照片,下达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法律道条的条文不当,对我进行陷害。1997年6月25日作出的调解终结,并没有宣布吊销我的确执照,在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行政处罚法》已经出台,1997年10月14日绵阳公安交警支队不按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剥夺我的权力,耍手中特权,非法吊销我的执照。2000年9月27日,绵阳交警支队用挂号信邮寄到南充中院,他们私下找公安厅出具一份文件,2000年1月24日以7号机密文件寄到南充中院,在这份鉴定材料中,不知省公安厅的鉴定人员是否被收买,胡说什么事故现场坐标图上韩志明三字是我本人所写,而这张坐标图是伪造的,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和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专家何正户认定,原来的事故现场草图已经丢失或隐藏,现在的图纸是事后凭想像经绘制的,勘查事故现场不仔细地记载,该取证未取证,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南充中院没有采信。2000年6月8日绵阳交警到高院找罗加茹立案(这些证据都在我手中),2013年年底,我向四川省省委王东明书记、政府领导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合伺进写信举报,2014年元月初将信件批转三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办,2014年4月16日,我到三台县人民政府信访办,一名姓赵的女工作人员回答,已批转三台县公安局信访办,他们说找三台县交警大队,三台县交警大队说调查核实转公安局。他们就是这样互相推诿,像踢皮球一样敷衍我。2014年党中央依法治国,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中,三台县公安局在学习和工作中效率确实太高了,我2014年4月16日找到三台县公安局,2013年5月20日,他们就超前答复了???找到三台县政府信访办,电话回复政府管不了公安。我不服,书面向绵阳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政府信访姓朱的工作人员,电话回复说政府管不了公安,你去找绵阳市公安局。我找到一位分管信访的何局长说,我要车,还要行驶证,何局长派人进行了调查,2014年7月10日告知我,经了解2003年7月23日,四川省高院终审判决车子残值归面粉厂所有,言下之意是我没有权利找他们。当车子当时是我开的,而且单位早就作处理决定,把车子作为我下岗的补偿,我凭什么不能去找他们。就退一万步说,车子是我单位的,你们交警也该物归原主,而不该侵吞。你们是吃肉不吐骨头,把车子霸占这么多年,连行驶证也不归还。三绵阳市公安局包庇下属,人为办假案,侵吞我单位的财产和行驶证,我不服单位对我的处理,再次到绵阳市公安局找到何局长,谈到要车之事,我犯了错误,单位的财产车子和行驶证没有犯错误,说白了你们吃了肉,连骨头都不还我单位,2014年9月29日公安局信访回复 2002年已将该车移交到报废公司处理。奇怪!2003年7月23日高院才下达判决书,2002年谁委托你们处理该车,谁授权,现在是法治社会,讲事实证据,你们说车报废了,请把报废手续拿出来,报废了也有费用,这笔费用哪去了?难道不是你们瓜分了吗?请问这笔钱是谁吃了,请你们给我一个交代,给广大网友一个交代!
$ ]+ `" x) l$ _" B" L8 z) j2 g2 P        刘市长请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心一下受害人我,以上所有材料均有证据,而且全部发在了网上,如有失实,本人甘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_0 ~) c' @! b. Q        南充市高坪区鹤鸣东路13号韩志明# C5 e; D, J6 ^
        电话 15508159388; l8 l. h6 a. z5 V) G
       2016年1月30日# `# q% ^5 r" j" T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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