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津法院前不久就审理了两起“银行卡盗刷案”。不过,判决结果却大不一样。张先生被盗刷案中,张先生身在成都,其银行卡在菲律宾通过伪卡被盗刷8万多元,法院判银行承担七成责任;而另一起盗刷案中,黄先生身在吉林,其银行卡在上海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转账5万,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都是盗刷案,为何判决结果不一样? 5 g/ m w2 D0 h. H; w ●伪卡盗刷 >>银行卡被盗,他做了这2件事 2014年,张先生称在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设置密码,并开通了短信通知服务。去年7月19日,他的这张卡在菲律宾先后发生消费、取现10次,产生交易金额82262.09元,并被扣手续费189.59元,合计82451.68元。; O* C( v4 M+ r1 Y; y, ~ 5 I. ^3 C4 T) R/ j 张先生收到交易短信后,做了这2件事:立即向派出所报案;为证明卡在身上,张先生还向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存入100元后取出。 . i" F( O8 ^# D >>法院判决:银行未识别伪卡担责七成1 z) c7 r+ h& q! C( T P8 m ; h1 O' y$ B$ G6 @6 m" p4 S 新津法院认为,银行应保障张先生的存款安全,交易时有义务审核借记卡的真伪。因其未尽到该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s: H$ M. @* G V 银行卡消费时还需要有效密码才能完成,因密码是由张先生设置并保管,本案中,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有泄露密码的过错,因而张先生应承担泄露密码的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农业银行新津支行承担70%的责任。目前,农业银行已支付赔偿。 : ]/ N2 V7 b, G& i3 _' I ●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3 ~3 t0 R( M1 @" A& C% Y8 W( `) ~! U >>午夜“窃财”,5万元被转走% s3 l' X: r$ O; ?8 Q- y- X 5 H* L a$ Z5 U* f! X5 n, F 2015年5月13日凌晨,黄先生收到短信提示,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账户通过上海邮储银行经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支付5万元到名为姚某的农行卡上。 当天早晨7时后,黄先生到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了剩余存款,不久便报案。8 n1 V* y2 q: j- d0 Y w; J% l >>法院判决:虚拟卡盗刷,银行无过错. p. w$ F: {- F8 R9 x; ?; w# O/ C4 \ 法院查明,黄先生被“盗刷”5万元的交易类型为一般转账转出,卡介质为虚拟卡,并非通过本卡或复制卡进行的刷卡交易。在其银行卡被“盗刷”前5个月时间内,黄先生使用网银、支付宝、天天理财等方式转账、消费、转存等交易超过70余次,其中使用最多的是支付宝支付。2 C q" d7 a" k( o 法院认为,黄先生用卡较为频繁,按常理,银行卡账号、交易密码及短信验证码只有黄先生知晓。同时,该案中,黄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人通过复制卡进行刷卡支付的,综上应认定,黄先生未对其银行卡重要信息尽到应有的谨慎、保密的保管义务,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故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求。黄先生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张先生被盗刷案中:+ m$ |) M/ e! j7 i" ~" ^ 他人使用的是伪卡刷卡交易,而银行没有识别出伪卡,所以银行要承担主要责任;7 S0 x0 ~* o" A7 r" H 4 B) N0 h) i9 D+ @ >>在黄先生被盗刷案中:. u5 t) q% n: m 整个过程是通过虚拟卡进行的,并没有通过本卡或伪卡,持卡人黄先生也无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所以银行不用承担责任。" T/ X) ~) o" L0 {% A; }% f 新津法院民庭法官黄林提醒,在东南亚部分国家旅游时尽量少刷卡,特别是在一些小商户刷卡,即使刷卡也要刷芯片卡,因其具有很强的抗攻击能力,而磁条卡容易复制遭盗刷。/ t. I7 V2 G f! b1 |1 q # g9 h8 t' u7 _1 h: i 一旦发生盗刷,要及时报警。还要及时向银行挂失或冻结银行卡,避免进一步损失。最重要的是证明真卡在你手上,你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办业务,也可在ATM机存取小额资金,并打印好业务凭条。8 U& d5 U0 f' j& x8 d 若遭遇他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盗取”,要及时联系客服要求暂停或撤回相关交易指令。平时在使用网络转账或消费时,还要注意网络安全,防止中毒。 你对此怎么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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