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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一审法官张家文伪造证据枉法裁判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7-1-10 15:39
标题: 一审法官张家文伪造证据枉法裁判
一审法官张家文伪造证据枉法裁判
1、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07)翠屏初字1593号,违反法律程序,违反法定管理权,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立案程序,故意枉法裁判。
2、仿造我和李龙雏分居3年多,药店上班的人和家里上班的人以及二医院护士,全宜宾人都能证明我没分居,张家文也知道,收到判决书时我还在诊所上班,是李娅请人把我从柜台里拉出药店的,凭什么判决我离婚。
3、仿造我大搞封建迷信活动,我每天早上7:00—晚上19:00在诊所上班,同李龙邹寸步不离,我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目的是什么,纯属伪造。
4、支持李龙邹之女李娅伪造已分居多年了,根据这条伪造证据,强迫我和李龙雏分开进行伤害,侵占我和我女儿案外人潘鉴敏的财产(民事诉状是李娅签字盖手印,能把李龙雏的电话改为他律师陈静的电话),张家文都是给李娅联系,李龙雏不知晓。
5、伪造案外人潘鉴敏贷款32万元。
6、伪造案外人潘鉴敏购买东风汽车14531。
7、当事人的女儿李娅为法院提供一审在银行调取已经分配的存款依据,视而不见。
8、把我的约定财产和约定共同财产及所有共同财产全部枉法裁决给李龙雏。
9、伪造我用我最后一张4万的存款购买彭州市东大街门面。
二审法官叶薇伪造证据枉法裁判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宜民终字第133号,伪造谢泽芬用共有财产贷款32万元。
2、伪造案外人潘鉴敏与张乃积签订的皂角洗衣液协议,伪造为谢泽芬与张乃积签订的,皂角洗衣液协议,把这张协议当财产分配给我(皂角洗衣液从未生产,张乃积去世)。
3、案外人潘鉴敏的房子和李娅的房子是同年、同月、同日、同时、同地、同面积、合同号联号,发票号码联号,潘鉴敏房是共有财产,李娅的房子为何不是共有财产;叶薇都知情,故意枉法裁判,我并提供了李龙雏买房交款的证据。
4、把书面约定属于谢泽芬的叙府路西段门面,伪造成口头协议,枉法判给李龙雏。
5、把书成约定的共有财产南广路274号伪造成口头协议,枉法裁判。
6、案外人潘鉴敏的14531汽车是蔡波赠送,伪造成购买、转移和隐藏共有财产。
7、当事人之女李娅为法院提供一审在银行调取的已经分配的存款伪造成口头协议。
8、当事人二审诉状中说,被上诉人有存款44.60万元,在2000年-2005年先后用这些存款为其女购买房屋,叶薇在证据面前否认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9、在庭审记录,后伪造潘鉴敏年幼无知,不知购房。
10、我已出示李龙雏为外孙女吕雨薇和李非、李娅购房证据,视而不见,隐藏证据,枉法裁判。
再审法官张军继续伪造证据滥用职权,
枉法裁判
1、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宜民再终字第2号,将一审、二审的判决,作为再审判决的根据,既不查明事实,又不分清是非,适用法律必将错误。
2、对当事人之女李娅出示“一审调取已经分配的存款80万元,张军否认证据,更改为60.90万元,隐藏了19.10万元,伪造证据”。
3、将谢泽芬叙府路西段门面,市场价值100万元以上,配合李娅更名出示伪造,以34.80万元的价判归李龙雏,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4、2011年3月15日开庭时,所有房子张军知道户名都是李龙雏,8月26日判决书上,突然宣布李龙雏的房屋一部已低于市场价60%出售,164号财产已中止执行,出示伪造。
5、隐瞒李龙雏为儿子李非、女儿李娅、外孙女吕雨薇购房的证据,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6、歪曲事实,知错不改,将案外人潘鉴敏的财产在本案判决,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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