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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郑州女子公交遭贼手 乘客心急离开求"搜身"证清白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6-12-29 14:18
标题: 郑州女子公交遭贼手 乘客心急离开求"搜身"证清白

“上班早高峰,一车人难道都要陪着等迟到吗?”“到下一站停车搜身吧!大家都耗不起啊!”……12月28日清晨7时许正值早高峰,在郑州市中州大道路边停着一辆满载乘客的21路公交车,焦急的乘客在车厢内大声发着牢骚。原来,这趟公交车上有位女乘客发现新买的手机丢了,公交车被迫停在了不是站点的路边。一些心急离开的乘客主动要求“搜身”自证清白,到了就近的公交站点,丢失手机的女乘客站在前门处,对将要下车的乘客逐一检查……

监控显示女失主对即将下车的乘客逐一进行了象征性的搜身。

乘客:急于下车的乘客表示宁愿被搜身

昨日早上,郑州市民闫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他早上6时40分坐上21路公交车约20分钟后,一名女子突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慌忙跑至车厢前部,向车长求助。“当时车正行驶在中州大道上,处于北三环站与晨旭路站之间。”闫先生称,车长是位中年男子,得知此事后并未征求车上其他乘客的意见,便将车临时停靠在了路边,并询问女失主是选择拨打110报警,还是他把车直接开到附近的派出所。

“丢手机的是个20岁出头的姑娘。车未正常驶进站点,车厢内的一些乘客已隐约猜到发生了什么,一听说车长可能要将整车人带到派出所,很多人开始不乐意了。”闫先生称,大家开始抱怨,甚至有急于下车的乘客表示宁愿被搜身。“换位思考一下,我挺同情失主的,但也许她在上公交车之前手机就被偷了。就算是在车上丢的,小偷那时也不一定还在车上了。反观车上的其他乘客,今天天气不好又赶上周一的早高峰,上班考勤机制严格的单位,去迟到是要罚钱的!”

闫先生称,在乘客们的强烈要求下,男车长得到女失主的同意后,便将车开至晨旭路站。公交车后门未开启,女失主站在前门这唯一的出口处,对即将下车的乘客进行了逐一“搜身”。“我本就要在此站下车换乘其他公交车,主动将手提袋给姑娘看了,那姑娘也就是象征性看了看我的包,摸了摸我的口袋,还对我说了声 谢谢 。毕竟是个女孩子,下车的很多都是大老爷们儿,不可能仔细搜。”

车长:两方权益都要维护,只能先维护失主的权益

昨日下午1时许,记者在刘庄花园北路段21路公交调度室见到了当时驾车的公交车长王刚良,王师傅当即调取了车厢内的监控录像。记者看到,清晨6时45分,天刚蒙蒙亮,在鹿港小镇站,丢失手机的姑娘戴着红围巾,将背包放在胸前,与一众候车的乘客一起上车。7时02分,车行驶了8站后,姑娘突然从车厢后部跑到车厢前部,神色慌张地与车长交流。“女孩告诉我说她的手机不见了,我赶紧将车停靠在路边,拿出自己的手机就问她的手机号,结果一打,发现她的手机已经关机了,女孩当时急得就流眼泪了。”

王师傅称,他未进站停车这一举动引起了绝大多数乘客的不满,甚至有乘客对他进行了严厉指责。“有个50多岁的男乘客大声质问我,说若是因此耽误了他上班,单位扣他奖金、工资,就要追究我的责任!”王师傅觉得自己很委屈,因为公交公司内部有规定,遇到乘客丢失财物的情况,车长要积极配合失主挽回财产损失。“乘客投币上车,就是与公交公司达成了一个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我们就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但也有义务将乘客顺利送达乘客要到的站点。两方权益都要维护,我只能选择先维护失主的权益,万一小偷和手机仍在车上呢?”王师傅称。

当车厢内乘客得知女孩的遭遇后,一些急于上班的乘客提出愿意被搜身自证清白。于是,在晨旭路站和鑫苑路站,便出现了女失主站在车前门处,搜一位乘客,下车一位的一幕。“大家都没有拒绝搜身,在失主下车的那一站,除了一名学生未搜身外,其余乘客都被搜身了,但并未找到丢失的手机。”王师傅称。

记者调看监控后发现,从女失主告知车长手机丢失到女失主全车人“搜身”后下车,1站半路共历时23分钟。

失主:我知道搜身不妥,但当时已经蒙了

昨日下午5时许,记者辗转联系上了女失主,女失主不愿透露姓名,并表示自己知道“搜身”的行为不甚妥当。“手机没找到,这是我这一周内丢的第二部手机了,今天又去买了一部新的。”女失主表示,上一部手机是在她下公交车时发现被盗的。今天她发现手机被盗后并没第一时间想到要搜大家的身,是车上乘客们主动提出的。“我当时脑子一片混乱,都蒙了!心里急着想找回手机,大家正好也这样提议,便这么做了。”

女失主称,自己也是上班族,非常理解其他乘客急于上班的心情。同时自己也明白,一旦在公交车上丢了财物,除非能当场抓住小偷,否则再找回来的机会就相当渺茫了。“因为在失主发现财物丢失之前,小偷往往已经下车了。”女失主称,自己曾在上车前拿出手机看过时间,见要乘坐的21路车前来,便顺手将新手机塞到了上衣的右侧口袋,有可能那时便被小偷盯上了。

律师:失主无权搜查乘客,乘客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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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丢东西的事件较为频发,而失主要找回财物是难上加难,这是全社会普遍存在的一道难题。我们能够理解失主的心情,但为此耽误大多数乘客的时间也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往往涉及更多数人的利益。”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业务主管范俊霞律师在受访时表示,失主若违反乘客的意愿强行进行搜身,就涉嫌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乘客有权对此无理的要求说“不”。若乘客自愿提出搜身来自证清白,就属于放弃权利的个人行为。

范俊霞称,在没有人掌握初步证据指证某人为嫌疑人的情况下,采取对全体乘客进行搜身的做法明显不妥当。“搜查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办案侦查时的一种手段,就算报警后民警赶到了现场,也要按照公安机关的程序依法取得搜查许可后,才能进行搜查。”范俊霞指出,失主在主张自己权益的同时,不能以牺牲或侵犯他人权益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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