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开除党籍的人没有受到法律追究? 2016年11月25日,中共通江县纪委、通江县监察局网站发布了《关于17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的通报》。请大家关注一下第4条通报:“2009年至2015年,通江县诺江镇亮垭村党支部书记李宗国、村主任赵高德套取并私分该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资金、洪灾补助资金、村道路整治资金,并收受他人现金。通江县纪委分别给予李宗国、赵高德开除党籍处分”。赵高德、李宗国二人触犯党纪、国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通报的背后还有让全村老百姓解不开的疑惑,现一一道来:, g% T& X: Q3 u' Y7 f 一、为什么至今未向全村老百姓公布“赵高德、李宗国二人套取并私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资金、洪灾补助资金、村道路整治资金和收受他人现金”数额?他们二人究竟贪占了多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资金?贪占了多少洪灾补助资金?又贪占了多少村道路整治资金?收受了他人多少现金?亮垭村老百姓有权利知道真相。至今未向全村老百姓公布帐目的原因:究竟是赵高德、李宗国二人贪占的数额过于巨大,是一百万还是一千万?还是牵涉到其他人员?或是背后有人在充当他们的保护伞?这其中的隐情又有谁知道呢?) P m) K+ S4 c* A, W3 p 二、为什么赵高德、李宗国二人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既然赵高德、李宗国他们二人已经被开除了党籍,那就证明赵高德、李宗国二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并侵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补偿资金、洪灾补助资金、村道路整治资金和收受他人现金”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而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否则是不会轻易被开除党籍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他们二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受贿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而他们二人却至今消遥法外,执纪执法部门为何视而不见?难道我国的法律在他们身上就不起作用?社会主义法治的正义感何在?法律的威严何在? 三、更为恶劣的是:赵高德、李宗国二人被开除党籍后,不但对自己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反省和自责,反而在村民中散布不正当言论:“我虽然被开除了党籍,但我的钱财一分钱都没有受到损失,下半辈子我照样可以过潇洒日子,该打牌的照样打牌,该喝酒的照样喝酒,而且比你几爷子的日子还是要过得称展些”。村民们听到这些言论后个个义愤填膺。在全国上下当前正在开展的“查处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中,居然还有赵高德、李宗国这样的原村干部胆大妄为,违非作歹,嗣意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象他们这样的害群之马难道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吗?天理何在?公理何在?希望上级组织能给亮垭村全体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0 A- V& B; u0 A+ C% Q : ^0 ^+ j4 g# {" P( G7 k 2016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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