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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致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6-12-23 15:33
标题: 致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致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南部县人民法院黄院长你好:
吴克文(以下简称我|)、吴和顺于2016926日在南部县人民法院诉南部县公安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一案,在你院受理该案件后,该院行政庭的种种行为在审理该案前后脱离了法律、证据和程序的约束及保障。
一、你院行政庭审判长(袁颖副庭长)在庭审前以诱导的方式叫我撤诉,审判长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 )申请人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裁定文书没制作就要求我签送达裁定回执。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七项 )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我当面告知庭袁副庭长我不同意撤诉。二、南部县人民法院未向我送达开庭传票也未电话告知我该案开庭时间,也未向我在规定期限内给我发送答辩状副本。即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二、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在开庭前就我诉公安局一案,庭审前在袁庭长办公室隔壁应该是会议室会见检察院、公安局、及部分县级领导我只是门口经过看见约有十人之多,袁副庭长坐进门左边,王大海坐进门右边,赵仁新在窗口打电话,电话内容中是他那边律师是邓武进,此案县委领导竟然还到法院打招呼,我就不一一提名了,一个平民百姓诉公安局一案如果你公安没问题会这样紧张吗?(主要问题源于开发商与政府各级部门),政府打招呼的那位我在此就不提你名了。中国是法制国家,你们这种行为是什么,希望南部县人民法院给与合理的解释。
       三、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未经举证资证直接就进入辩论阶段,辩论过程中审判长用混淆言语让原告给该案件定性;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长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该案应该适用判决而不是裁定。连判决书和裁判书都分不清,如同分不清左手和右手。
       五、原告提起上诉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20161123日给上诉人我(本案一审原告)出具了上诉确认及交纳上诉费通知书,其中内容有两种交纳方式(一)用现金交纳诉讼费方式;(直接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完成交费),增加上诉人费用。(二)用中国邮政按址邮汇的方式;(单位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817-2806434)。没有具体的收款XX人或XX庭收。这是南部县人民法院故意让上诉人混淆而错过上诉实效。
       六、本案上诉状递交15日之久,为何还不移交2016118日找过南部县人民法院黄院长后经立案庭李庭长问该案件还放在审判长那里。中级人民法院告知我要南部县人民法院建立电子档案,上诉状以过15日之久南部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是啥行为。
       七、南部县人民法院乱收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立案庭明确告诉我,行政裁定案件上诉不收取上诉费。我也明确告诉行政审判庭审判长了,但她执意要收,南部县人民法院给我出具交纳上诉费通知书。通过邮局上交二次,经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签收,三次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费人员很勉强地收下了并再一次告诉我她们不能收。
       综上;南部县人民法院是有法不依,以权认定案件,天大地大法律大,没有南部县人民法院的权力大,南部县人民法院是故意而为之,在该案受理后恶意歪曲,站在利益的一边;被人在幕后插手操纵本案,作为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和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为自己在审判中滥用职权披上依法的外衣!
       在此,敬请代表国家代表党中央执法的人民法院、各位万民敬仰、清正廉明、明査秋毫、执法如山,亘古未有,焦裕禄式的人民好领导、当今的好青天、人民的好包公、人民的好院长,在百忙之中抽一点点时间研究决定,及时对本案予以督促,执法无瑕,不遗瑕疵,诚惶诚恐,感激啼淋,礼当扶老携幼。
此致
                     南部县人民法院黄院长
                                         
                                          发稿人: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黄金镇缺垭村五组                                                                                                吴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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