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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村民非法收购熊掌梅花鹿肉获刑 辩称是买来自己吃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6-10-26 11:24
标题: 村民非法收购熊掌梅花鹿肉获刑 辩称是买来自己吃

 大邑村民孔某收购了5只熊掌、2块梅花鹿肉,存放在家里的冰柜里,后被警方发现。经鉴定,熊掌、梅花鹿肉等价值共计7万元。近日,大邑法院判决孔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2月份,60岁的孔某从双流县白家镇一家珍禽经营部购买了梅花鹿肉。2015年5、6月份,孔某在阿坝州花了1.1万元购买了一只黑熊熊头、2块熊肉、5只熊掌。孔某将这些梅花鹿肉及熊头、熊肉、熊掌冷冻在位于大邑县家里的冰柜内。

  去年11月6日10时许,民警在对“阳沟村医疗站”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冰柜3台,各类动物死体共计65份,其中疑似黑熊残体13块,疑似梅花鹿残体2块。

  经鉴定,被扣押的疑似黑熊残体系亚洲黑熊,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万元;被扣押的疑似梅花鹿残体系梅花鹿,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

  大邑检察院指控孔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在法庭上,孔某辩解自己购买的梅花鹿肉等动物残体是自己食用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过法院认为,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只要有收购的行为,不论收购的目的是营利或自用,都不影响本罪的定性。

  大邑法院认为,孔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没有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合法资质的情况下,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共计7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当依法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大邑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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