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3日,彭某驾驶一小型客车,沿湘慧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李家塅镇新潘村路段时,撞倒在路边玩耍的原告陈某。陈某受伤后被送往解放军第163医院,先后两次在医院接受治疗。本次事故经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被告彭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无保险,且年检过期。陈某伤情经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120日,营养期60日。
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彭某承担因交通事故给其造成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4526元,并要求当庭增加医疗费28352元。
被告对事实部分无异议,但提出原告的诉讼主张费用过高,要求法庭当庭调解。经弼时法庭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彭某当庭兑现35000元,在签订调解书时一次性付清,案件得以圆满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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