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祁金立利用其先后担任平顶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郑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郑州市委副书记,漯河市委副书记、市长,开封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020.55632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各自发表了意见。
被告人祁金立在最后陈述中称,自己受党培养教育多年,辜负了组织期望和人民重托,对不起组织、人民和家人,愿意接受法律惩罚,认罪悔罪,今后一定好好改造。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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