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酒驾入刑以来,越来越多的驾驶员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也成了大多数驾驶员心中的警示语。然而,依旧有少数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酒后任性驾车,罔顾交通安全,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5年12月某日18时许,陈某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客车从张家港开往江阴。因在一个十字路口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陆某的小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损坏。陈某自知饮酒,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约五分钟后行驶至另一十字路口时二度闯红灯,并与任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致对方车辆损坏。陈某再次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约五分钟后撞到同向行驶的许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电动三轮车轻微受损。短短十分钟内连撞三车的陈某依旧驾车逃逸,最终车辆失控,右侧撞到道路北侧树木,造成路牌及车辆损坏,被江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后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71mg,属于醉酒驾驶。经江阴市公安局和张家港市公安局认定,陈某负江阴市及张家港市境内四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陈某饮酒量大,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意识模糊,案发后甚至记不清自己制造的几起交通事故,想到家中三个年幼的孩子和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陈某追悔莫及,主动赔偿了事故造成的各类损失。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做出如上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各位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把握喝酒不开车的底线,酒后驾车不但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自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给家庭带来很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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