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于某的父母、妻子、儿子共同起诉称,2015年12月4日中午,于某受李某之邀到顺义南法信地区一饭店喝酒,同席的还有陈某。三人在喝完酒后去了李某的单位宿舍,李某和陈某将于某独自一人留在宿舍后,二人离开。
当日凌晨4时许,于某从三楼厕所坠亡。于某家属认为两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共计90万余元。
但李某和陈某辩称,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李某给付原告补偿款5万元,陈某给付原告补偿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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