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北京天士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天士安公司)曾发生拖欠员工奖金、强制阻拦并驱赶员工上班的情况。现在该公司又被自己的股东诉至法院,要求直接解散公司。海淀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天士安公司坚称公司运转正常,不宜解散。
天士安公司曾因拖欠员工工资被诉至法院,2016年7月底,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并支付员工拖欠的奖金。随后,天士安公司办公室的数十名员工欲进入公司时,遭到强制阻拦及驱赶。不久,北京安士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士凯公司)作为股东之一,起诉要求解散天士安公司,理由是矛盾冲突不断致使企业经营“难以为继”。
安士凯公司诉称,2010年3月1日,该公司与浙江一家公司共同设立北京天士安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安士凯投资公司出资占40%。根据合同约定,北京天士安技术公司的日常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安士凯投资公司提名。
安士凯公司介绍,2013年后,公司股东之间就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分歧,控股股东控制的董事会与安士凯公司主导的经营管理层之间相互冲突,董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约定干预公司经营管理层日常经营管理,相关决议也无法得到经营管理层的支持和有效落实,公司监事也无法正常行使监事权利。
对此,天士安公司答辩认为,该公司虽存在一些管理层的纷争,但运转正常,不宜解散,否则会损害公司已签约客户的利益,将很难为客户按照合约提供后续服务。
双方代理人均向法庭出示了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链接
股东要求解散公司有何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icbw.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