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申诉人:唐厚明,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街村2组。电话:15881338368 申诉人:漆传聪,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胡家村5组。电话:13890083891 ( s; Z7 X( g) M 申诉事项:请求中央巡视组依法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撤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公安局“洪公不立字(2008)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建立专案组,重新、及时立案侦查。 申诉事实和理由:2008年4月6日,申诉人的女儿唐智秀到四川省洪雅县柳江古镇旅游,当晚入住赵成秀经营的红星旅馆,因不明原因死亡,经(洪)公尸鉴(法医)字(2008)13号鉴定为“唐智秀因头部遭受强大暴力致硬膜外血肿和蜘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死亡”。洪雅县公安局接警后,通过侦查,以(2008)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唐智秀系意外事故死亡。申诉人对此不服,多年来,向各级相关部门申诉,得到的回复是:“2008年4月6日晚,申诉人的女儿唐智秀是在当地人袁贵全的邀约下去红星旅社附近的‘真优美’羊肉馆与当地人余金贵、黄志源、祁明川、陈加刚等人一起喝酒后,回旅馆门口不慎摔倒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申诉人认为各部门的回复都没有还原案件真相,特别是洪雅县公安局的侦查不严谨,不细致,忽视整个案件最关键的问题,没有查清案件真相,存在很多无法解释的问题:1、唐智秀作为一名优秀的大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党员,又非常小心谨慎的女孩(她的博客日志和给张思的留言可证明),为什么要受陌生人的邀请去同一批素不相识的人喝酒?对此,不排除有胁迫的可能。2、如果袁贵全(具有犯罪前科的重大嫌疑人)邀请唐智秀喝酒的事实成立,根据所有的行为人供述,当晚6个人只喝了两瓶葡萄酒,死者喝了半斤左右兑了雪碧饮料的葡萄酒(况且,死者不一定喝了那么多),其酒精浓度不可能致死者成醉酒状态;如果死者成醉酒(公安机关没有鉴定死者是否醉酒)状态,不排除几个行为人不怀好意,在死者喝的酒中添加了致人昏迷的药物,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公安机关没有对死者的血液,心脏,胃溶液,肝脏进行化验。3、死者在回旅馆大门处摔倒在水泥地上,是当地人张锡兰,袁华德,赵成秀(出卖死者住宿信息的共同嫌疑人之一)的证言证实的,这三人的证言是否真实,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这三个人的证言涉嫌伪证;如果摔倒事实成立,不排除是药物的作用。4、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的对象全部是当晚参与喝酒的人,事发后,所有嫌疑人有足够串供的时间和空间,也就是说,各相关部门向申诉人回复的内容和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全部是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认定的。5、公安机关认定嫌疑之一袁贵全行为时间表排序也存在问题:所列袁贵全的行动时间是:当晚21时许,袁贵全邀死者到‘真优美’羊肉馆喝酒;22时30分,袁贵全送死者回旅馆,死者在旅馆大门处摔倒后,袁贵全送死者回房间;22时40分,袁贵全离开旅馆;23时许,旅馆老板赵成秀关闭旅馆大门,在这同一时间,袁贵全回家。申诉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时间排序表存在两个问题:①是嫌疑人袁贵全等人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公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时间排序的真实性;②这个时间排序太精确,不符合常理,根据人们的生活常识,一般情况下,人们对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不会刻意的注意时间,事后只记得整个事情发生的大概时间。6、死者回旅馆后,23时13分与男友张翔通了电话,在电话中告诉张翔喝了点酒有点晕,并未提到摔倒之事,这时,死者是清醒的(记得喝酒之事,不会不记得摔倒之事),不可能不向自己的男朋友讲自己摔倒的事。同时,死者在电话中告诉男朋友,她回到旅馆后有个男的邀她出去玩儿,她没有去,根据这个电话内容的分析,这个男的只能是袁贵全,只有他才送死者回旅馆。这说明,公安机关排的袁贵全行踪的时间表中,表明他23时回家是虚假的,是嫌疑人的虚假供述。7、公安机关忽视了死者与男朋友张翔通话后到4月7日7时这个很关键时间段的调查。 8、如果死者醉酒成立,那么在醉酒状态下自然摔倒,伤不到现有的致命伤处部位(部位不支持),对造成伤的力度达不到那么大的力(强大钝性暴力)。 最具重大嫌疑的人是袁贵全,其理由是:1、2008年4月6日9时许,当死者外出旅游经袁贵全家门过,在袁贵全家外照相时,死者与袁贵全偶然相遇,这时袁贵全有了贪色之念,当晚与死者一起喝酒时,就不排除袁贵全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在死者喝的酒中做了手脚。然后趁“送”死者回旅馆时达到强暴死者的目的。2、关于袁贵全将死者扶回房间休息后,当晚22时40分离开旅馆,23时回家,这两个时间段都是与袁贵全有利害关系的人证实的,公安机关不能轻易采信,对于这两个时间段,死者与其男朋友张翔的通话内容可以推翻:当晚23时13分,死者与男朋友张翔通话时提到她回旅馆后,有个男的邀她出去玩儿,她没有去,从电话内容分析,这个男的就是袁贵全。因为当时只有袁贵全一个人到过死者的房间,据此可以说明,袁贵全并不是22时40分离开旅馆的,那么,袁贵全是什么时间离开的?在他没有离开之前,他做了些什么?公安机关没有进行侦查。3、4月7日早上7时,嫌疑人袁贵全再次到死者的房间,应推断为袁贵全有犯罪动机,并且这期间嫌疑人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死者身上多处损伤的形成与摔倒无关(部位不支持)。死者左眼,左弓眉,右下腹,右侧腹部伤,脐下三处伤的形成,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法医也没有作出鉴定结论(公安机关推断是在抢救的过程中对其按压,用手抱住死者腹部形成的),这就不排除袁贵全早上七点进入死者房间后,欲强暴死者时形成的。当死者反抗(人的本能)时,遭袁贵全抱着头部向墙壁或床板或地面撞击,导致死者头部的伤符合法医鉴定的头部撞击平面形成的特征;如果这个推断成立,死者身上多处外伤和致命伤就找到了答案。至于死者身上为什么没有性侵的痕迹,是由于死者处于经期间,嫌疑人的目的未达到。4、关于袁贵全7日9时重新进入死者房间,并叫旅馆老板赵成秀去打扫房间,后又随他人将死者送到医院抢救的行为,是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的假象。 综上所述,洪雅县公安局对本案的侦查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根据所有嫌疑人的供述来认定的案件性质,对嫌疑人的供述没有证据予以佐证。二是袁贵全有重大嫌疑,他有作案的动机,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三是涉及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有串供和作伪证的嫌疑。 为此,特恳请中央巡视组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敦促公安机关建立专案组,重新立案侦查,为二申诉人的女儿唐智秀伸冤,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Z; s% Z" r+ R* A% G8 ^ N1 e, m 控告人:唐厚明 % V2 c) b, c6 r( k4 C 漆传聪 * E+ t4 L# ]! }/ R6 i! a 2016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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