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标题: 快递寄丢钻戒欲7倍运费赔偿:不确定是否为钻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6-6-17 09:52
标题: 快递寄丢钻戒欲7倍运费赔偿:不确定是否为钻

邮寄两枚价值5万余元的钻戒,却被寄丢了。珠宝商刘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昨天上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理。庭上,快递公司表示,运单上未填写货物名称且未保价,不确定货物是否为钻戒,只同意按运费7倍赔偿。

刘先生是珠宝首饰个体工商户。其诉称,今年1月,客户王某从他那里订购18k玫瑰金豪华钻戒两枚,价值5万余元,并向其支付全款。3月,他通过被告快递公司向王某邮寄两枚钻戒,快递员到其住所对物品确认后予以揽收。次日,他在快递公司的官网查询,显示快件已送达指定人。但王某称并未收到快递,也没有在快递运单上签字。随后,王某联系派件员张某。张某告诉她快件丢失,故无法送达。

刘先生说,王某拨打电话报警,张某在警方询问下确认快件丢失未送达王某手中。他遂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两枚钻戒的损失共计5万余元。

快递公司表示,货物确实是在中转过程中遗失的。“但不清楚里面是什么物品、价值多少。”运单中有关托寄货物的价值、数量等内容均未填写,且运单背面已注明“托寄货物超过2万元应如实声明”,收件员在托运人没有如实申报的情况下,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判断货物价值,特别是原告诉称的钻戒这种特殊物品。因此,快递费是13元,公司只同意按照运单条款,即运费的7倍予以赔偿。

对此,刘先生称,寄件时没有报价,“收件员来收件时,货物尚未包装,他知道寄的是什么东西。”

律师观点

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三倍

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邮寄包裹丢失,而企业与用户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要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赔偿时,要区分包裹是否保价。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

韩骁说,从责任承担方面来看,快递人员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其受公司指派负责对托运人物品的检验、接收、运送、签收等具体执行环节。若因快递人员的过错致使物品损毁、丢失或者短少,应由公司对承运人承担责任。若快递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快递公司在赔偿后可据此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另一方面,如有证据证明快递人员盗取,则快递员涉嫌盗窃罪。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犯罪嫌疑人还应退还赃物,赔偿失主的损失。


# u5 z( c8 U' {$ P9 Y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icbw.com.cn/)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