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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人因孙子有钱被停低保”引发诉讼 民政局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6-6-1 11:48
标题: “老人因孙子有钱被停低保”引发诉讼 民政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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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快报相关报道版面
  现代快报4月29日报道,镇江年近九旬的老人杨小兰(化名)领了6年的低保突然被取消,原因是孙子有钱,当律师的长孙替奶奶起诉讨说法,丹阳法院一审驳回诉求。在4月28日下午的二审中,双方就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低保待遇停发通知是否合法展开激辩。新闻见报后,引发网友热议。现代快报记者昨天下午了解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取消杨小兰低保“事实基本清楚”,并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丹阳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违法。
  通讯员 仲行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低保是国家为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施的一种必要救助措施,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杨小兰的3个孙子有赡养义务和负担能力,其中,长孙去年的税后年收入约为60万元,他们应当给付的赡养费远超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故杨小兰不符合镇江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丹阳市民政局作出取消杨小兰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程序轻微违法。
  那么,丹阳民政局的错在何处?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包含“适用的法律规范”“救济的途径和期限”,然而,丹阳民政局作出的《丹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停发通知书》(以下简称停发通知)上,未载明这2项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
  镇江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丹阳民政局作出停发通知的行政行为程序不当,应予纠正,杨小兰要求确认丹阳民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应予支持,但不应撤销该行政行为。理由是,“遗漏的上述事项并未对上诉人行使救济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最终,镇江中院判决,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丹阳市民政局作出的停发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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