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标题:
强烈吁请省委巡视组严查射洪中学公校私办乱收费坑害民利违法行为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6-4-11 16:11
标题:
强烈吁请省委巡视组严查射洪中学公校私办乱收费坑害民利违法行为
2016年3月31日,射洪中学实验学校组织射洪城区所有小学几千名六年级学生,进行了一场小升初选拔考。为掩人耳目,考生留在原小学就地考试,由射洪中学实验学校派出教师到各小学监考。不敢明目张胆叫小升初选拔考试,就换个名称叫什么调研考试。考了下来,成绩特别好的极少数学生就可以不交学费,并承诺可以进入该校的重点班;被录取的成绩较好的绝大多数学生,要交5400元学费才可入读;成绩差的学生,哪怕户籍和住房就在学校门口,也无法进该校就读。
0 }8 d2 I- F2 D( k. d( `, S X
+ e; ?9 p1 n: l- T+ m5 E: n* O
对此,射洪中学实验学校到底是一所什么性质的学校?到底有什么底气如此无视国家法律长期胆大妄为?再一次引起了广大家长和社会人士热议。十余年了,建立在官场利益链条捆绑基础之上和维护小集团利益的各级教育官员的保护下,虽然不断有家长和正义之士通过信访举报等方式,向省市县各级政府和纪检部门反映,但都在一些权贵的有意保护下如石沉大海。射洪中学实验学校把《义务教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视若无物,依然牛皮哄哄胆大包天,以公办学校的身份干着私立学校的经营:对本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收取高额学费;明目张胆举行选拔性考试以成绩收钱、按分数取人;变着花样搞校中校重点班。严重违返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 x( d7 ?: ~ d' f! h" }7 y& Z
/ X- S7 R! W+ \8 v; ]3 @! D, o
射洪中学实验学校到底是一所公办学校还是一所民办学校?多年来市县教育主管部门一直三缄其口不予明示,该校自己也含含糊糊说不清楚。这次请省委巡视组一定要揭开它的神秘面纱,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 ^; @8 V6 ?( m3 c W [7 J( z# D
$ b' n% v) {8 J2 r( ^" O! X
2008年发布执行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对“民办教育”的明确定义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014年5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产权登记制度,明确产权关系,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和公办校园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举办民办学校。
) J \" A0 f: }8 g$ W
* b$ W2 {8 z4 p$ O2 v
从所周知,射洪中学实验学校它其实就是射洪中学办的一所校中校,它不是一级独立法人单位,它完全是利用全公办性质的射洪中学的校舍校地、设备设施、管理和师资队伍办起来的“射洪中学初中部”而已。非常明确的是:第一、它不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而是国家公办学校射洪中学举办;它利用的全部是国家财性经费;它的校舍校地设备设施完全属于国家财产公共资源。
$ b# i6 z2 H1 _; j# {: i, c# F, W3 L1 F
6 |, w7 s, w$ h
它会是民办学校吗?它能成为民办学校吗?它有资格成为民办学校吗?
& N: |1 U- P" _) S. L' A
- _& z4 Z( a$ g) W8 P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予以公告。所谓的射洪中学实验学校是什么时候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老百姓也从来没有看到过“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予以公告”。我们需要射洪中学实验学校把它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拿出来亮一亮,在射洪电视台给家长们晒一晒晃两晃。
+ |6 q. I, Z7 q; P
3 z2 j( `0 m9 x9 L! H
既然射洪中学实验学校不是民办学校,或者说它自今未能拿出依据说明它是一所民办学校,那么,它其实就是一所公办学校,公办初中是属于九年义务教育的。人民群众不禁要问:
$ }+ v5 Y& J% ?6 o" m, D7 _
; P, m6 n# i. ?# R- m
1、作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射洪中学实验学校凭什么可以收取高额学费每生5400元?
7 o; }: ]" Q8 ]! P1 O
2 k8 N/ x, w( i! i2 Y9 q
请解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二条: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和作业本,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第七条:禁止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 g! z) P6 n# Z; X% C
+ i" s, u2 Y8 [1 k7 o1 X: _- Q1 B
2、作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射洪中学实验学校,凭什么可以在全县举行选拔性考试,只收成绩好的学生?
1 @1 e5 D8 B7 p" {' s5 ?0 r& x4 a: ?
# K! R- ]1 m. D+ W1 v1 `
请解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八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 P6 T5 J B4 S8 F o* \
% }( ` [. w' P
3、集中全县优质生源于一个学校,还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分什么重点班、奥小班,符合义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的政策规定吗?我们的孩子虽然没有考上,但是按照各地义务教育划区域就近入学或随机摇号的通行办法,也应当有机会可以入读的。
- U' k2 {1 }7 V6 l- O7 S4 y6 w! l
( ?; e' t& X2 |
请解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辖区内的教育资源,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教育资源,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 v2 d A8 D4 R
9 S {3 i9 l( Q6 `
最后,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学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拒绝接受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的;(二)义务教育学校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的;(三)举行选拔考试或者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试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6 t( s$ r, w. p! g: o/ P4 d- N6 z
5 E7 D/ t/ d( u3 M+ m0 m/ X
我们强烈呼吁省委巡视组依法深入调查处理射洪中学实验学校的违法办学行为,让以习总为首的党中央带来的朗朗清风吹到基层:
+ w; c: U+ m/ a) F% T# k
# J" Q- s: j/ X h% b
1、还射洪中学实验学校公办初中的本来面目,实行公平的划片招生就近入学;
: O! {6 O9 n7 }
! J% J7 i- e% T
2、停止收取学生高额学费,追查十年来违规收取的巨额学费(至少上亿)的去向。
% A6 H8 F! P6 y) I
- Y0 X# W9 b o. F* G/ j0 b" h4 j
3、严查这里面的灰色利益链条,将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在里面有贪腐行为的有关官员绳之以法。
9 b. P j: F# e! D' `) K% r' G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icbw.com.cn/)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