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12日,陈悠到华盈置地做出纳,月收入5000元,同时陈悠又接受指派负责5家关联公司财务,职责是保管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提取与存入现金、电汇及领取银行账单等工作。
2011年1月至6月,陈悠为了其个人购买紫砂壶,先后利用职务便利从单位及关联公司挪用资金244万余元,并伪造了银行询证函等单据,以掩盖其挪用资金的行为。2012年6月下旬,公司发现账目资金存在问题后询问陈悠,陈悠承认了挪用行为,并归还公司32万余元。
朝阳法院认为,陈悠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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