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蔡某系虞城县一农药经销户。2013年4、5月份,蔡某决定以福建某生物公司(系福州某农资有限公司股东)名义,生产伪劣农药。蔡某找到时任福州某农资有限公司业务员许某,告知假冒该公司产品生产伪劣农药的想法,并许诺给予好处和提成。
得到许某默许后,蔡某便和加工农药颗粒的王某联系,由王某派人和蔡某一起购买农药原料,并在博爱县王某承包的化工厂农药颗粒生产车间进行加工,后在郑州进行包装,共生产假冒福建某生物公司的产品“免丢芯”牌杀虫剂126箱。该产品在商丘市睢阳区、虞城县、永城市三地销售,受害农户购买使用后,造成玉米绝收13160.86亩,经济损失12626521.5元。
商丘市中院以生产伪劣农药罪顶格判处被告人蔡某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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