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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女子买房发现少赠送45平方米露台 开发商:笔误 [打印本页]

作者: 传播网编辑    时间: 2016-1-4 09:16
标题: 女子买房发现少赠送45平方米露台 开发商:笔误
本帖最后由 法制网编辑 于 2016-1-4 09:18 编辑 7 R. n  @+ ]6 c0 @( {+ E'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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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p3 _0 q- _4 f: b华商报讯 李女士在位于西安市长安区的一小区买了套房子,当时合同上承诺,届时会随房子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露台,不计入商品房面积,李女士说,自己就是冲着这个赠送的面积,购买了位于顶层的房子,可交房时,说好的露台却没有赠送,开发商只愿赔偿两年的物业费。昨日,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合同里写的赠送面积是“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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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Y/ @' E! l/ D" H0 {4 e/ I0 c业主:当初冲赠送面积才买的顶层& J# f+ Z, r  U- i

1 [! Y( o1 a# ~- o% k! [李女士说,2011年,她以每平方米8000多元的价格,买下该小区第十七幢二单元顶层的房子。“当时开发商承诺说,如果买顶层,就赠送一个面积为45平方米的露台,我想着有了这个露台,家里很多东西就有地方放了,而且夏天时,还可以在露台上休闲、招待朋友。”李女士说,2013年交房时,她却发现,说好的露台不翼而飞了。“交房时,我提出想去露台看看,却发现顶层的楼门是锁着的,上去看了一下,并没有和我家有关系的露台,而是一个公共的楼顶。”李女士说。。0 |- `8 o7 V* \. k%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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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女士提供的购房合同上,华商报记者看到,合同的第十一条第二款写着:“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附赠旁/顶约为45平方米的花园/露台/平台(具体面积以交付实际为准),附赠面积未计入本合同项下商品房计价面积……”0 U2 [  k( C3 l/ Y* R

; f+ k5 B4 s0 U1 {; X* t昨日,华商报记者来到李女士居住的小区,来到第十七幢二单元,11层是李女士的家,上面是顶楼,推开门,是一个公共平台,的确没有任何露台设置,李女士也无法单独使用这个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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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 n9 K. R: I2 l  c李女士说,她多次找开发商协商此事,可每次都被推脱。“开发商说,可以给我免两年物业费,我肯定不能同意,45平方米的露台价值十几万呢,两年的物业费才多少钱,而且如果一开始我知道不送露台,肯定也不愿意买顶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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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Q* z3 F5 l$ t开发商:补偿难达成,尊重法院判决2 ]9 G4 N! ?3 j( b, j) U!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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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联系到该小区开发商工作人员岳女士,岳女士表示,她了解过此事,确实是合同上写了给业主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露台,不过这个属于“笔误”,是写合同时工作上的失误,为此他们也主动表示,愿意给业主一定的补偿,可业主提出要补偿一个车位,这个对他们来说很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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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 t) X  k) q3 N9 R9 @  o岳女士说,目前业主已经为此事向法院起诉,公司也尊重法院的判决,如果法院判公司赔偿,公司一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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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发商违约,应履行合同或赔偿
2 Y0 u1 ^8 X+ D, u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灏律师表示,购房合同里明确,给业主赠送一个45平方米的花园/露台/平台,交房时却没有赠送,这属于开发商违约,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如果开发商实在无法履行,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让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相同面积、相同位置的露台的价值,开发商依据此标准赔偿业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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