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8日早上,何婷婷在丈夫睡觉未醒时独自出门迷路,来到李华家讨饭吃,李华留其在家中居住。李华见何婷婷精神不正常,便电话联系居住在镇巴县的被告人李冉,让李冉带2000元去给他介绍媳妇。李冉到李华家见到了何婷婷,但双方见面后李冉未看上对方。李华就让李冉回去另寻买主,准备将何婷婷以三四千元卖掉,事成后分给李冉1000元,李冉表示同意。李冉返回镇巴县后,找到单身汉王国忠,王国忠给付李华4000元将何婷婷买走。后李华分给了李冉少许赃款,李冉又以介绍费为名向王国忠索要了400元。王国忠与何婷婷共同生活四年,生育一女一男。2015年4月24日,何婷婷被公安机关解救回洋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华、李冉合谋出卖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李华首起犯意,提出拐卖被害人,积极实施,所得赃款大部分被其挥霍,系主犯,被告人李冉积极介绍买主,分得部分赃款,系从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认罪悔罪态度好,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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