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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眉山市中级法院法官罗卫平审案“缺斤少两”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5-11-16 09:24
标题: 眉山市中级法院法官罗卫平审案“缺斤少两”
眉山市中级法院法官罗卫平审案“缺斤少两”
书记员刘慧彬态度粗暴
    本网报道:20151113日上午930分,在眉山市中级法院民事调解室就上诉人杨巧容、陈利君、陈丽辉不服眉山市东坡区法院(2015)眉东民初第204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前法官罗卫平、书记员刘慧彬当场向参加庭审的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送达传票及受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以上参诉人员填写日期为2015119日。明明是13日才拿到的通知、传票、告知书为什么要求要填写收到日期是9日?上诉人在不解中写上了日期;明明是公开开庭的案子为什么摆在了调解室开庭?起初上诉人还认为是法官要调解,可罗卫平法官上来就宣布开庭审理并宣布是由审判长罗卫平、审判员李瑾、姚俊辉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刘慧彬担任,在参诉人员还在迷糊中庭审开始了;这让人不解的是,只听说咱老百姓买东西缺斤少两,但没有听说过审理案件在公开由合议庭组成审理的案子少了两个审判员的情况下就开始开庭审理案子,这就等于是把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变成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难道不是象咱老百姓买东西那样让人缺斤少两了吗?就在这时上诉人代理人向罗卫平审判长提出了异议,请求让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到齐后再审理;因为以上诉案有很多疑点需向全体合议庭参审法官说明,以利合议庭法官们作出公正、公平的公正判决,这才停止了该案继续只由一个审判长罗卫平审理此案的进行;就在这时上诉人陈利君请求书记员刘慧彬能否把被上诉人提供的答辩状复印一份给上诉人,可谁知该院书记员刘慧彬态度十分粗暴的说:“我没有这个义务,我这里没有。”,陈说:“明明看见被上诉人交给了你,并还在你案卷里,为什么不拿给我们?”在据理力争后才拿到了答辩状复印件。
    另据查,眉山市中院20151113日送达给上诉人受理通知书第二点:“你方如有新的证据,请于20151113日前向本院提交,举证有关事宜参照一审程序送达的《举证通知书》办理。”而一审关于《举证通知书》所限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计算),那么为什么眉山市中级法院法官罗卫平就在法定举证日期未到的情况下就急于开庭了呢?
    请问?一个连起码法定规定都不遵照的审判长能否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实在让人担心;望该院相关组织、相关负责人能予以监督,不要让以上事件再在严格法制治国的今天发生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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