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医院承担三成责任
赔偿各项费用10万余元
沈阳一名七旬老人病发被紧急送到医院急救,结果不幸身亡。家属认为老人病亡是因医生交接班及不交钱不医治等原因错失了黄金抢救期造成,于是将医院起诉到法院。10月15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抱怨:
送诊一个多小时无人理
2014年7月的一天,70岁的吴明(化名)在家中突然感到胸痛、胸闷,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中心初步诊断为急性下壁心梗,给予了先期处置,随后将其送到某医院诊治。
6时32分,老人被送到医院急诊室,可直到7时40分老人出现昏迷,还没有得到有效医治,最终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明知老人病因的情况下,本应积极予以治疗,但在送到医院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医院并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治疗手段,是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
家属说,老人送诊这段时间,医生们都在忙着交接班,医院除了给老人吸氧外,再无其他治疗行为。与此同时,医院始终坚持不交钱不治疗的原则,虽然自己交纳了血液检查费和住院押金,但医院在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没有给老人进行相关检查,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救治,更没有办理任何住院手续。
起诉:
告医院不作为导致老人死亡
家属还表示,在就诊的一个多小时中,医生没有履行任何告知行为。没有向家属交代病情,没有交代手术时间及手术风险,没有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没有任何术前准备工作。
因此,家属将医院起诉到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是医院的种种不作为,错失了最佳治疗时间,最终导致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对此,医院认为,根据医疗鉴定,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老人死亡的主因是其自身疾病。医院方面虽然存在过错,但承担责任应在10%—20%之间为宜。另外,该案为医疗纠纷,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
医院担三成责任赔10万余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人到医院就诊,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学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般都要通过鉴定方式予以认定。
经医疗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履行不足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少部分因果关系。因此,法院酌定医院承担三成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药费309元、死亡赔偿金76734元、丧葬费694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4200元,总计1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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