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2014年10月29日3时许,北京市大兴区某公司保安队长在大兴黄村某铁路局配餐中心宿舍楼院门口,因琐事与另一保安队员的家人发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某为了给自己的队长“出头”,在酒精的刺激下持刀将该保安队员的家属郝某刺伤,致其死亡。次日,张某在亲属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
在审理期间,被害人的近亲属提出了共80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撤诉,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张某犯罪以后在亲属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害人对于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故对张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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