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除掉生意上的竞争对手,车行老板勾结警察局副局长,联合数位警察射杀被害人,然后再诬陷被害人抢劫杀人。这种香港警匪片情节竟然曾在14年前的福州真实上演过。该案中侥幸逃生者陈信滔于2006年状告车行老板、警察局副局长及福州警方索赔1300万元。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重审,2015年8月16日,福州市中院判决车行老板、警察及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赔偿陈信滔686万元。
由于判赔金额只达到索赔金额的一半,以及对法院认定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陈信滔近日已经提起上诉。
案情:躲过死劫被错关3年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2·20枪案”当时震惊全国。2000年,陈信滔与徐承平合作投资福州安详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旧车交易业务,因两人在经营期间产生矛盾,陈信滔的哥哥陈信华找到据称是“黑道人物”的卞礼忠出面调解,卞调解无果,反而引起徐承平的不满。2001年2月20日晚,徐承平与时任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等人布下圈套,邀请卞礼忠到其办公室,暗中由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原中队长郑军、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刘雄等设伏,以徐承平出门摸头发为暗号,郑军等人冲进去将卞礼忠当场击毙,之后又用事先准备好的手枪,伪造卞持枪抢劫被警方击毙的现场。陈信滔当时因手机关机没有接到邀约而躲过一劫。
卞礼忠被击毙后,徐承平以公安机关办案的名义,指使林某等人抢走陈信滔停放在安详车场内的26辆汽车以及过户资料,后徐将大部分车辆变卖。经估价,被抢的26辆车价值324万余元。
虽然陈信滔逃过一死,但他和陈信华却被认作是卞礼忠敲诈勒索的幕后指使人,被判3年有期徒刑,关押1072天。由于案件疑点重重,陈信滔案历经8次退回补充侦查、3次变更起诉罪名、2次被判有罪又2次发回重审。在饱尝3年冤狱的苦难后,直至2004年3月4日陈信滔才得以无罪释放。
2007年,这起警匪勾结案真相大白,福建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偷税罪、诬告陷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承平死刑。郑军(福州市晋安分局岳峰刑警中队原中队长)被判处死刑;刘雄(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被判处死缓。而幕后主使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振忠早在2002年就携1000多万美金远逃美国,后病死他乡。
选择:民事赔偿还是国家赔偿?
凶手受到惩罚,但陈信滔的漫漫维权之路才刚刚开始。坐了三年冤狱的他于2007年获得了近9万元的国家赔偿,主要补偿他失去的人身自由。但他被抢劫的车辆和办公用品以及三年的经营损失应该由谁来负责?
2006年,陈信滔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承平、王振忠以及福州市公安局连带赔偿其直接财产损失509.86万元、停业间接损失人民币720万元,精神损害100万元,共计1300余万元。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21条,这一条文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信滔表示,之所以选择民事赔偿,而不是国家赔偿,一是因为国家赔偿的举证标准要比民事赔偿高,二是国家赔偿的范围比民事赔偿小,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也就是只赔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不赔。
陈信滔的民事索赔并不顺利。2012年3月,福州市中院曾驳回陈信滔的起诉,认为在该案中公安机关的确存在职务侵权行为,但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陈可提起国家赔偿。陈无罪被关押造成的停业损失及案发后被抢走的财物的索赔主张,法院予以驳回。
陈信滔对于这一判决不服,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在今年4月做出的裁定中认为,一审裁定驳回陈的起诉不当,应当更正,撤销福州市中院的裁定,并指令由福州市中院对该案重审。
专家:公民维权或探出新路径
陈信滔的起诉对象原本为警察徐承平和王振忠的家属(许承平、王振忠已死亡)及福州市公安局,但在开庭前几天,又追加福州市晋安公安分局为被告。在庭审中,两级公安机关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认为,陈信韬在该案中所受损害系民警个人行为,并非其职务行为,要求驳回其对公安机关的诉求。
2015年8月6日,也就是距离案发近14年之后,福州中院终于做出重审判决,认定陈信滔直接财产损失359.658万元,其中包括26辆被抢走的车辆、办公用品及其他损失。在间接损失上的认定上,驳回了索赔停业三年的损失,理由是证据不足,但考虑到财产损失发生在2001年,至今已经有十多年,为保障陈信滔的利益,应以利息损失标准来计算间接损失,利息的损失是326.7624万元,合计赔偿损失为686.4204万元。
在赔偿主体上,法院认为徐承平、王振忠及晋安分局均存在过错,是赔偿主体。而案发时,王振忠虽然是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但他的行为不能证明为职务行为,因此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陈信滔对法院认定的损失数额及福州市公安局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异议,已于近日提起了上诉。
法学专家、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经在此前的采访中表示,陈信滔向公权力机关提出民事索赔具有重大的法理学意义。陈信滔案的亮点就是当公权力侵权,国家赔偿并不是唯一的选择。公民受到国家机关侵害时的维权也会探出另一条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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