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7日,汪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某村北山,因觉得草厚好玩,先后两次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火,造成两处林地着火。该村北山系二级森林防火区,过火面积共计12.3亩,过火苗木1610株,经价格鉴定,上述被烧的苗木损失共计24769元。
2015年2月8日,汪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她自称当时出现幻觉,警方于是对她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经鉴定,汪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西城检察院认为,汪某的行为涉嫌放火罪,鉴于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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