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双方均如实陈述了特殊的亲属关系。
原告张某表示,自己的父亲与李某的母亲是亲兄妹,自己和李某是表兄妹,当初由于自己心怀亏欠选择和李某成婚,多年相处下来矛盾重重,二人早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结束这段关系。被告李某也坦言,当初明知自己和张某是近亲关系,却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生育子女,便不会产生影响,最终草率办理了结婚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伦理秩序、保护家庭成员身心健康、防范遗传疾病风险。本案中,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存在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法院最终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法官说法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办理了婚姻登记不等于合法婚姻,勿混淆“离婚”与“婚姻无效”的法律概念,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离婚是解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无效婚姻自登记开始就不受法律认可,双方自始不享有夫妻法定权利、不承担夫妻法定义务。
除近亲结婚外,重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均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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