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辩称,通过现场查看,吕某出事的窗户窗帘的高度在120厘米左右,窗户外面有栏杆,栏杆的高度在113厘米左右,窗口开的角度在30度左右,窗户推开的直径在22厘米左右,没有自然坠楼的可能。
吕某坠落第一步是需要借助凳子辅助才能爬越栏杆,第二步是要登上窗台,第三步要借助身材瘦弱才能勉强挤下去,对于成年人自己追求的结束生命的行为,不应该由医院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医院表示,根据提交的既往患者的住院病历显示,患者吕某有两次胃癌手术,一次肺癌手术的病史,医院方认为,患者此时死亡可能与复杂的基础疾病、疾病加在身上的痛苦、生活失去信心等多个因素有关判决书显示,庭审中,吕某家属陈述称吕某因身体疼痛难忍,最后结束生命,坠楼时吕某儿子在病房陪护。医院为证明吕某没有自然坠楼的可能提交了病房窗户的测量照片。
法院审理后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有过错的,才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的,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患者吕某家属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医院对患者吕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吕某的死亡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吕某家属亦对吕某的坠亡系吕某主观选择进行确认。
法院认为,吕某家属主张医院赔偿因吕某死亡所导致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吕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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