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双方签订协议,重新约定抚养方案:儿子由杨女士直接抚养,杨女士同时承担女儿的生活、教育责任。协议还对经济补偿、共同财产处置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其中第四条规定,李先生需一次性补偿杨女士60万元;第六条约定,李先生同居期间向某公司出资的25万元,无论后续是否撤资,待两名子女成年后均作为赠与,由二人平分。
2025年,两名子女已分别年满24周岁、20周岁,杨女士多次催促履约,李先生始终未兑现约定。杨女士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按协议支付25万元赠与款项。案件审理中,法院追加两名子女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先生辩称,该约定属于他与子女的赠与协议,杨女士无权起诉,且子女未提前表态接受,故其有权撤销且明确表示撤销。两名子女当庭明确,自愿接受该笔赠与款项。
法院核查发现,李先生和杨女士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经多方核实,李先生实际仅收回17.5万元出资款。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第六条约定李先生向某公司出资的25万元分别赠与两名子女,属于二人分割共同财产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约定由两名子女直接主张权利。李先生向两名子女赠与出资款也并非单纯的赠与行为,现两名子女已年满18周岁,且均明确表示接受,故李先生履行第六条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其无权单方主张撤销该约定。
结合协议约定、缔约初衷及实际回款金额,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向两名子女共计支付17.5万元,儿女各分得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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