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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是否判死刑”大讨论持续发酵 各方激烈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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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传播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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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6-19 11:40
标题:
“拐卖儿童是否判死刑”大讨论持续发酵 各方激烈交锋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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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5-06/19/c_127932077.htm#][/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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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微信截屏图
朋友圈里刷屏的这张图片很触动人,网友支持“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占多数
从6月16日开始,在微信、微博平台上,一条内容为“贩卖儿童判死刑”的图文帖子疯转,因接力者众多,几乎席卷网络,不过,有网友指出此事是某网站的营销策划,该网站亦公开承认,称是个别员工所为。这次关于“贩卖儿童”的话题是如何产生的,现实中贩卖儿童是如何处罚的?对此,现代快报记者进行了相关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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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记者 李绍富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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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贩卖儿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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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转疯了,你被刷屏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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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7日下午开始,在微信朋友圈里,一条号召式微信,开始在朋友圈疯传。这条微信的内容大体是,“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买孩子的判无期!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不求点赞、只求扩散”。到当天傍晚,在微信朋友圈开始刷屏了,截至昨天上午10点多上午,接力的人数已有数十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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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这次关于贩卖儿童的话题,最早是6月16日开始,在微信圈传播的。最初见于微信圈的,是一个拐卖儿童的人贩子被抓后的对话文章。在文章后面,还有一些被拐卖儿童惨状以及父母伤心欲绝的照片,以及相关的案例介绍。而这些案例,正是6月15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播出的纪录片《关爱成长呵护未来》第一集《丢失的孩子》中的相关案例。在接下来的两天,微博和微信圈中,支持人贩子判死刑的帖子几乎刷了屏,出现新一轮的“是中国人就转”、“是妈妈就转”的态势,瞬间点燃了一大群妈妈的激愤,有人开始喊出了人贩子一律死刑之类的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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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人搭车做商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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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纷纷谴责,珍爱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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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件的始作俑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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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网友认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纪录片《关爱成长呵护未来》的第一集《丢失的孩子》是一个重要的“引爆点”。但《关爱成长呵护未来》纪录片制片人万山红表示,她本人不同意朋友圈里的这个观点,认为这样的呼吁太感性,她更倡导理性地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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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在这篇文章的图片中,有“感谢某婚恋网友情支持”字样,而点击进去就是某婚恋网注册页面。至此,网友怀疑,后来在微信圈内发动大家接力“人贩子判死刑”的微信,是婚恋网站搞的一场商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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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朋友圈接力坚持贩卖儿童判死刑,那只是在帮别人赚钱。”昨天上午,类似内容的信息在微博和微信上开始传播。有的网友甚至根据那条众人接力的微信转发次数,计算出了婚恋网站的这种借热点话题进行的商业推广,节省了成本12.5万元。网友纷纷谴责该婚恋网利用公众的同情心进行商业推广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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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涉事的珍爱网针对网友的质疑,承认有利用拐卖儿童这一热点话题,借势搞商业推广的行为,并做了道歉和声明,声明称是个别员工未经批准擅自启动了营销行为。但这份声明仍然有不清楚的地方,就是该网所谓的个别员工擅自启动营销行为,究竟是利用了这一传播事件搭便车,还是该婚恋网站就是最早的策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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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借势营销引发恐慌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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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警方相关人士分析称,这次“人贩子应判死刑“热点事件,其实就是一次极端口号式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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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助公众热点事件,或者是制造公众热点话题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尤其是这次利用人们的同情来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大家不应该被话题本身所迷惑,要谴责这种行为。”警方相关人士表示,类似的营销,如果引起了社会恐慌,或者是导致社会秩序混乱,警方将根据情节严重,依照治安处罚法对相应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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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类商业营销,存在制造和传播谣言,引发社会恐慌的,警方也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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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判死刑,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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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一律死刑”引发热议,这是一场单纯的公益传播行为还是商业营销炒作,已经不重要。目前公众的焦点,不再是简单讨论“人贩子一律死刑”,而是深入到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这个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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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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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制度和技术打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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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娇虎认为,拐卖儿童确实令人痛恨,但并没有证据表明死刑可以减少某种罪名的发生,“也就是说对某种犯罪行为设置死刑,未必能起到减少或者杜绝犯罪的效果。”而且他说,一个罪犯在犯罪前很少会思考犯罪后果,只有在犯罪后才会思考。如果设置过高的刑罚,只会让罪犯毫无退路,最终只能是干脆一不做二不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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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许辉也持类似看法,他介绍,刑法对拐卖儿童有严格规定,依据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来处罚。如果把嫌疑人“一棍子打死”,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他表示,在技术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孩子出生起,就把他们的DNA信息录入数据库、采集指纹。今后,孩子一旦丢失被买卖,上户口的时候需要比对信息,自然就找到了。另外在制度上,他认为目前领养制度复杂,如果简化领养程序,就方便有些家庭领养孩子,消除买方市场,没有需求就没有拐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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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将儿童拐卖并残害用于乞讨的违法行为,他认为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赎等罪名对嫌疑人数罪并罚,而故意伤害罪的处罚中包括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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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一律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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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拐儿童的安全解救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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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贩子一律判死刑的呼吁,江苏省司法厅官方微博“@江苏司法行政在线”认为,网民希望对拐卖儿童嫌疑人判处死刑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大多数人赞同并不代表他们就正确。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固然是在惩罚犯罪,但对被拐卖儿童的安全解救同样重要。一旦确立了该罪极刑,可能会造成犯罪人员的狗急跳墙,反正好歹是个死,无异于将手中的儿童逼入绝境。这样,不利于犯罪人员的悔罪,更不利于儿童的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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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能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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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拐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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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南京马群丢失女儿的殷先生表示,他支持死刑。他说,有人拐卖儿童,是因为有市场,“如果没有这个市场,就不会有人去拐卖,我希望他们从根源上去抓起,不管是卖家还是买家,抓到后要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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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还认为,如果对犯罪分子只判个三五年或七八年,他们出来后,可能还会重操旧业。而如果这个处罚是死刑,为了几千或是几万块钱,会丧命,也许拐卖儿童的人就会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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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减少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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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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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减少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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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也发表了他的观点:鉴于拐卖危害巨大,应依法从严惩处人贩子,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坚决依法适用死刑,以震慑犯罪。买方应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收买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犯罪发生。家长应该看护好孩子,教育孩子增强防拐意识,不给人贩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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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儿童应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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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于建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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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儿童应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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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关注儿童乞讨和打拐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认为:在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的惩罚上,应该买卖同罪,不但拐卖孩子的人要受惩罚,买孩子的人也同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另外他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是比较合适的,拐卖孩子并对孩子身体造成伤害的人贩,除了拐骗的罪名,还有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可以对他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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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人拐卖儿童团伙 主犯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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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曾对一起拐卖儿童的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当时的23人拐卖儿童团伙主犯被判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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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2月至2007年5月期间,刀秀芬、丁发昌等10名嫌疑人,在云南红河州元阳县等地收买婴儿后,贩卖给住在山东郯城县的郎春燕等人,然后郎春燕再和同伙把婴儿卖到山东郯城县、金乡县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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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3日,郎春燕和同伙在云南买了3名婴儿,从昆明前往南京途中被警方查获,后刀秀芬等20名案犯先后被抓获归案。铁路警方同时解救婴儿27名。另8名婴儿因病死亡或被丢弃或收买人携婴在逃,6名婴儿因故无法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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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郎春燕、沈玉州、刀秀芬等23名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主犯郎春燕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22名嫌疑人分别被判处2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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