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某系死者吴某(1982年出生)的弟弟,吴某未婚且无子女,父亲、母亲及妹妹均已亡故。2025年3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田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4年以来感情出现裂痕,期间,陈某与贵州籍老乡即被害人吴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怀疑陈某出轨,田某驾车跟踪并发现上述奸情。 5 n+ V, t3 L3 ~7 d1 d: J2024年8月28日晚,田某驾驶牌号为浙C的车辆守候于瑞安市仙降街道垟头村平安大道南路。次日1时许,当吴某、陈某途经平安大道南路16号附近时,田某即驾车撞击两人,造成所驾车辆及他人停放于路旁的三辆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田某下车持铁撬棍殴打吴某、陈某,致吴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于当日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轻伤一级。经估价,被撞击的三辆车辆的损失价格共计12341元。案发后,田某于当日1时24分通过他人手机报警并在此处等候,后被出警的民警带走。该刑事判决书认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其家属已自愿向法院缴纳10万元作为赔偿款,两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故对田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田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案移送的铁撬棍1根予以没收。 1 `/ x+ V0 `6 t8 p/ S! ?法院核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55985.01元,医疗费、丧葬费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4999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40000元,非法定赔偿项目,不予支持。7 K$ A8 M X0 v3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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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田某杀害吴某,致其死亡,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田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吴某某虽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仍应优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确定由田某赔偿吴某某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损失、丧葬费损失合计155985.01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0 B f! ^9 |5 R* r 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