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女童小周与母亲受邀前往亲戚胡某家中玩耍,之后母亲先行回家,小周与堂姐在屋内玩耍,照看孩子的胡某外出买菜,将两名幼童独自留在家中。随后,小周从10楼过道窗户坠落,因重度颅脑损伤不幸死亡。
事发后,小周的父母将胡某、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58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胡某未尽到临时监护义务、存在重大疏忽,承担60%主要责任,赔偿91万余元;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也存在过错,分别承担30%、10%责任,共赔偿60余万元
法院认定,小周出生于2021年5月,是周某与王某的女儿。胡某与周某、王某是亲戚,胡某的儿子在案涉小区某栋1003房居住。2024年10月19日,胡某到该小区接其孙女小丁(化名),并邀请王某与其女儿小周到家中玩耍。王某与小周一起到1003房玩耍。至当天11时,王某先回家,留下小周在1003房与小丁玩耍,并由胡某照看。不久,胡某外出买菜,留下小周、小丁在家。胡某回家后,发现小丁在楼梯处哭,才得知小周从窗户处坠落。
判决书显示,小丁3岁,系小周的堂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小周死亡日期为2024年10月19日,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
2025年8月27日,法院到现场进行勘验,电梯出来右边为常闭式消防门,通过消防门后系案涉现场窗户,窗户内有栏杆,经测量,地面至栏杆顶部为115cm,地面至栏杆底部为27cm,地面至窗户交界处(可打开)为81cm。
法院向警方调取的现场照片显示,案涉小区1座2楼平台处有血迹,10楼楼梯间过道窗户防护栏上有踩踏痕迹,窗户玻璃上、左侧窗户窗框上、中间窗户外侧玻璃上、左侧窗户窗框上、中间窗户外侧玻璃上有擦蹭痕迹……
法院函询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涉窗户栏杆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该局复函称,该窗户防护栏杆设计当时适用的有效规范为《住宅设计规范》以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措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栏杆高度相关规定: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低于1.10m……建议贵院根据以上相关国家设计规范结合现场实际判断案涉窗户栏杆的合规性一审判亲属担责6成赔91万余元,开发商及物业赔60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某接受王某的委托,临时承担对小周的监护责任,应当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胡某独自外出,留下约3岁的小周、小丁在家,存在重大疏忽,是导致小周在案涉窗户处坠落身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某商贸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开发商,小区虽然取得竣工验收,但从现场来看,从地面到防护栏杆的底部约27cm,从防护栏杆底部到窗户交界处约54cm,窗户交界处到防护栏顶部约34cm,该高度未能有效防止儿童攀爬,存在安全隐患,对小周的坠楼也有过错,因此某商贸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某物业管理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对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其义务。但公安机关在案发当天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西侧防火门被铁线固定住呈打开状态,窗户左侧玻璃窗和右侧玻璃窗均呈打开状。即该公司所负责的常闭式消防门以及窗户在案发时处于敞开状态,对小周的坠楼也有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胡某属于无偿的义务行为,没有获取利益,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法院酌定由胡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某商贸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认定,周某、王某的损失为1522083.79元。根据责任划分,法院判决:胡某赔偿913250.27元;某商贸公司赔偿456625.14元;某物业管理公司赔偿152208.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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