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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陕西商洛交警回应曝光不戴头盔违法行为透露个人单位:为警示,事前到单位宣传过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 小时前
标题: 陕西商洛交警回应曝光不戴头盔违法行为透露个人单位:为警示,事前到单位宣传过
6月3日上午,陕西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官方账号“商洛公安交警”发布了一则“违法曝光”视频,引发关注。
视频里,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第30期曝光了一组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曝光人员的面部仅在眼睛处打了一层马赛克,姓名仅隐去一个字,所在单位、违法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均被公开。此举引发网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讨论 部分马赛克由记者后期添加。图/社交平台截图
对此,商洛交警方面回应称,此举主要是为了警示教育、推动文明城市创建。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商洛交警本次全网曝光模式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定授权依据,部分内容超出行政执法必要限度,存在执法越界风险。
【1】商洛交警支队:为“警示”目的,后续或加大马赛克,但保留单位信息
6月3日,商洛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行动旨在创建文明城市,对于骑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头盔的行为,采取抓拍后曝光的方式,主要目的是警示更多人自觉佩戴头盔。
该工作人员补充,“这一期是商洛大队曝光的,不是我们交通警察支队”,本次曝光的主要是“一些单位上的典型,把单位具体名字给写上了”。此前,交警部门已前往相关单位开展宣传和提醒工作。
针对隐私方面的担忧,其表示:“上午(发布)的时候,(引发的)反响比较大,领导也说后期如果再曝光的话,可能会把面部马赛克稍微打大一些。但是工作单位还是有的。因为这都是亲自到单位去给说过的。”
对于没有工作单位市民的违法行为,工作人员称同样会曝光,“下面只是没有工作单位,上面是把名字、身份证号(曝光)”。但无论曝光对象是谁,均不进行罚款,“也就是警告劝导”。
关于曝光机制与效果,该工作人员解释,目前已进入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的时候,第一次拍到不进行曝光,第二次再进行曝光。现在已经是第二阶段了,第二阶段是没有这个机会,如果拍到就直接曝光。”
“像今天早上这个曝光情况,对单位来说肯定是有作用的。”该工作人员表示,近期街面佩戴头盔人数较前两个月已有明显增加。该曝光视频已被隐藏处理。
【2】律师:个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任职单位无法律关联,低程度打码有多重风险
交警部门以“警示”为目的公开曝光,是否合理?曝光内容中包含当事人工作单位,这一信息对于“警示更多人佩戴头盔”的目的而言,是否属于必要信息?
对此,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告诉结合现行有效法律规范与行政法比例原则,商洛交警本次全网曝光模式没有完整、明确的法定授权依据,部分内容超出行政执法必要限度,存在执法越界风险。
谭敏涛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仅规定对未佩戴头盔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无任何条款授权交管部门在新媒体公开发布违法者肖像、全名、供职单位;“行政处罚法”仅要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文书,但该条款限定公开对象是处罚文书核心内容,不包含自然人肖像、完整姓名、工作单位等个人敏感信息;同时法律明确,仅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不属于必须对外公示个人身份信息的范畴,本案交警仅作口头警告、无罚款处罚,依法不在强制公开名录内。
他认为,从行政治理层面,曝光制度本身具备合理价值,电动车、摩托车未佩戴头盔是高频事故诱因,警示教育能够倒逼公众守法、降低伤亡事故,交管部门开展普法警示属于法定宣传职责,该治理初衷具备现实合理性。但本次实操已经突破比例原则,手段过重、替代手段充足,且超出法定权限。
他认为,未佩戴头盔是个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任职单位的用工管理、经营行为无法律关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最小必要原则,公开工作单位完全属于超范围披露的冗余信息。即便交管事前到各单位做过普法宣讲,事前告知不等于事后有权全网公示单位信息。
对于仅挡眼部、姓名只隐去一字的低程度打码,谭敏涛认为存在多重风险。一是在社区、行业、单位内部极易精准锁定当事人,实质上等同于完整披露个人身份,涉嫌侵害隐私权、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益;二是当事人可能遭受职场非议、社交负面评价,部分公职人员可能被单位追加内部处分,轻微违法的后果被无限放大;三是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大概率会认定交警公示方式违反比例原则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四是一旦形成“轻微违法即全网扒身份”的执法先例,将持续侵蚀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底线。
谭敏涛建议,在不触碰隐私权前提下,交管部门可采取以下合规方式。一是匿名化典型案例普法,对违法画面全脸完整打码、删除所有身份信息,只保留违法时间、路段及行为;二是定向内部告知而非全网公示,针对公职人员可汇总阶段性违法数据后,非涉密函告单位内部督促整改;非公职人员违法,通过短信或“交管12123”单独提醒;三是在辖区重点路口LED大屏播放违法抓拍画面,统一全脸马赛克、隐去全部身份信息,仅标注违法地点与违法类型,局限于事发路段现场普法;四是针对醉驾、肇事逃逸、无证驾驶致人受伤等被处以罚款、拘留、刑事追责的重大交通违法,依据行政处罚公开规则,可适度公示姓名、处罚结果,肖像仍需合规打码,禁止附带供职单位、住址等无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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