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先生是西安一家药企公司的配送员,2026年4月24日中午12时51分,他驾驶公司一辆依维柯厢货,从咸阳武功县前往周至一家医院送药。“车辆全程时速控制在60公里,正常行驶。可几天后公司告知我那天在周普路3公里200米处,被拍到了超速行驶。”任先生说,“我登录交管12123平台查询,当天12时51分29秒抓拍显示我车速121km/h,超速50%以上,要罚1000元、扣6分。”
任先生称,他多次前往武功县交警大队沟通此事,没有结果。“大白天,我开的是依维柯厢货,在郊县怎么可能跑到120km/h以上的车速?”任先生有些无奈地说,“我把行车记录仪的视频给他们看,都没用,交警队不听。任先生称,12123平台显示交警是通过两张照片判定他超速的,而非完整视频。记录仪视频显示车辆跟随车流,时速在55公里左右浮动
任先生介绍,公司使用的是车队管理系统,行车视频会上传到云端服务器里,个人无法篡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登录了该企业车队管理系统,下载了事发时该车该时段的行车记录视频。
通过专业地图软件核对,视频上的经纬度信息在周普路附近。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12时50分52秒至12时51分51秒。这一分钟的速度在55公里/小时左右浮动,未超过60。51分29秒时显示时速为55公里。
记者注意到,路边有限速60公里的警示牌。画面中的其他社会车辆车速平稳行驶,与前后车辆速度基本一致,车距稳定,没有加速、超车、飙车等迹象。系统也未记录该车辆有超速行为。
交警答复:司机需提供行车记录仪的有效鉴定证明
5月2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武功县交警大队处理此事的相关负责人。他表示,该点位为地感线圈定点测速,设备经陕西省计量研究院检定,在有效期内,每年都会标定,数据合法有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车主应第一时间完整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含时间、地点、车速)及仪表盘截图、路段路牌等证据,依据公安部令第157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交警测速记录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明确当事人有权对电子监控记录提出异议,交管部门须在5日内审查并答复;同时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交警测速设备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作为执法证据,车主可要求交警出示涉案测速仪的有效鉴定证书,无证书或证书过期则测速数据无效。
当然,为妥善处理此事,交警部门与车主也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车记录仪进行鉴定,如经鉴定行车记录仪无任何问题,则可采纳车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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