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市辖城区广场歌舞管理办法0 q8 ^/ H; Q* z4 V6 Q: Z(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广场歌舞管理,给广大市民营造和谐舒适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场歌舞”是指占用城市广场、人行道、公园、码头等向公众开放的户外公共场所,使用音响设备开展的唱歌、跳舞、表演等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在市辖城区内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组织(含未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民众自发组合,下同)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或组织,应当确定一至二名责任人,建立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如无明确约定,则视音响器材提供者或领舞(领操、领唱)者、活动主持人为责任人。
第五条在广场及公园内开展广场歌舞的时间规定如下: 8:00—11:00,15:00—21:00;占用人行道、码头等开阔地带的,仅限于19:30—21:30。
第六条学校、医院、党政机关周边200米以内及其他非指定地点严禁开展广场歌舞。
第七条开展广场歌舞产生的噪声不能超过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限值。
第八条中考、高考前10天至考试结束,开展广场歌舞的团体、组织或个人,禁止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广场歌舞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都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置。
第十条有专门管理机构管理的广场或公园,由管理机构负责对广场歌舞进行日常管理,并协助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在住宅小区内开展类似广场歌舞的,由物业管理方及社区负责取缔;人行道开阔地带及其他场所的广场歌舞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并牵头组织相关执法活动。
第十一条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广场、公园等地户外噪声的日常监测,并将相关数据及时抄送公安、城管部门;对超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城管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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