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岁的女子赵某平日和两名子女租住,并在主卧的阳台摆放有一个供桌。2023年5月5日傍晚,赵某在香炉内点燃三根无烟香后外出,其子女下班回家后在次卧床上休息,但香炉内的香却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两名子女死亡。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赵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当天19时40分左右,赵某离家步行去购买厨房用具。21时40分左右,阳台起火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曹某甲、曹某乙死亡,家中财物焚毁及楼上2001室房屋及财物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本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南侧卧室阳台,起火点位于阳台西南角,起火原因为烧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赵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所犯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本案属情节较轻,赵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悔罪,已与房屋受损业主达成和解并部分赔偿,本案系过失犯罪,赵某已承受失子之痛,对其处以刑罚已无必要,故建议对赵某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法院查明,火灾后经法医鉴定,曹某甲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为59.21%、曹某乙心血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为55.33%,二人均系被烧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过失引发火灾,造成二人死亡以及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本案属情节较轻,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赵某因在家中烧香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火灾发生,致使曹某甲、曹某乙死亡以及室内财物焚毁、楼上2001室部分财物受损,造成严重后果,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结合赵某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赵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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