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据媒体报道,家住上海的男子曹某和女子赵某因乘坐顺风车相识,迅速恋爱,领证结婚。
随后,男方把一套价值千万元的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也就是把房产99%的份额给了女方。然而,两人离婚后,女方提出按照房产登记比例进行分割。法院会支持吗?离婚过程中,双方多次对簿公堂。
获赠价值千万元的房产
离婚后能“独吞”吗?
曹某和赵某婚后一年零八个月,女方赵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当时法院认为,两人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所以并没有判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徐莉:此后双方继续分居,一年后,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态度非常坚决,曹某也是看婚姻实在是不能维持下去了,所以同意调解离婚。曹某本来以为,这场短暂的婚姻已到此为止,可就在正式离婚半年后,赵某第三次将曹某告上法庭。这一次,赵某手持99%份额的房产证,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房产女方赵某要求分割的这套房产,是曹家老宅在多年前拆迁所得,原本登记在曹某及其父母三人名下。
曹某和赵某结婚后并没有生育,但赵某曾经有过婚姻关系,并且有一个女儿。曹某也很喜欢这个女儿,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赵某提出为了女儿择校更加便利,所以想将户口迁入曹某家。曹某认为,既然妻子提出来这样的要求,自己也觉得很合理,作为夫妻来讲,将房产份额登记在妻子名下也没什么问题,就决定先劝说父母将房产转到自己名下。
可就在曹某父母将房产赠与儿子后,曹某又在老两口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99%的份额登记在了妻子赵某的名下,自己仅留下1%。曹某没有想到,正是这个决定,导致自己与赵某第三次对簿公堂。徐莉:这个案子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这套房子到底要不要按照产权登记的比例来分割。
不动产登记不等于绝对产权归属
原告赵某一方要求按照房产登记份额分割财产,但被告曹某一方主张,涉案房屋并非曹某或赵某出资购买,而是曹某父母的老宅拆迁所得,如果按照目前房屋登记的份额分割有失公平。
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该如何认定夫妻间赠与的性质,是案件审判的重点。案涉房屋产权分割
要综合考虑哪些因素?
徐莉:夫妻之间的赠与就跟普通赠与不一样,它往往是基于对于婚姻关系长久存续的这样一种期待,那么是赋有目的的特殊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指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徐莉:我们合议庭认为夫妻间给予房产的情况,在离婚分割房产时不能简单地只看产权登记比例。
法院认为,对于房屋的来源,以及原被告双方对系争房屋所作出的贡献,都应当作为考虑因素。
其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及过程,也是原告在系争房产中可以获得多少份额需考虑的因素。
评判财产归属,法律充分保护为家庭付出者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屋归被告曹某所有,酌定原告可以适当分得系争房产的价值50万元。
|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icbw.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