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高法获悉:大帅与网络主播小美经某直播平台相识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大帅为提升小美直播间人气、维系恋爱关系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先后在多个直播平台向小美打赏累计200余万元,另通过银行、微信转账支付70余万元,并出售了自身名下唯一住房。
后双方分手,大帅以案涉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且自身陷入经济困难,诉至法院请求小美返还全部款项。小美则抗辩大帅的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符合赠与撤销条件,且款项多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支,拒绝返还。
其中,银行、微信转账部分扣除“520”“1314”等特殊含义金额并抵销往来后,小美应返还18万余元;直播打赏部分,大帅明知平台规则与主播非全额获益,打赏超出普通粉丝范畴,其本人获得直播服务与精神满足,对损失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小美在平台按比例抽成后获得的实际获益,酌情支持返还70万余元;法院判令小美向大帅返还共计8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综合过错、同居时间、平台分成等因素酌定返还金额,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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