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秦杏(化名)和自己的男友陈钢(化名)在湖南省永州市某地开办了一个名叫“柳情缘休闲屋”的娱乐场所,从事非法交易活动。
2006年10月3日,经朋友介绍,一个名叫周俊辉(化名)的男子,领来了一个10岁的女童张某,要介绍给秦杏做交易。
秦杏欣然接受,并立即安排女童张某从事交易。
此后两个月不到,周军辉便前后多次从秦杏处领取好处费,数目达到一千多元。
其间,张某因不服从交易安排,包括周俊辉在内的多人对张某实施了暴力。
2006年12月下旬,张某被客户刘润等4人带到外边灌酒并强行侵害,直到30日,张某才被亲属找到并带走。
经鉴定,张甲患疱疹及创伤后应激障碍。阻止同监人员自杀求免死
案发后,一众所谓的客户全部按照侵害妇女之犯罪予以判刑。
针对组织者秦杏等人和将张某提供给秦杏的周俊辉,初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一致认为,秦杏组织和强迫卖银(音同)罪,且行为卑劣,影响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而周俊辉不但将女童张某出卖,强迫其交易,甚至自己亲自上手,也是罪该当死,也判处其死刑。
因秦杏男友参与相比较而言较浅,最终判处无期徒刑。
本来一切尘埃落定,但死刑核准申请到了最高法后,却出现了转折。这个转折就是,最高法发现了新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
这个证据就是秦杏在关押期间,曾经救了一个人。
2007年6月12日下午,秦杏被羁押在永州市某看守所期间,同监人员周某某在监室放风场厕所里用二件囚服打结挂在厕所墙上的钢筋上上吊自杀。
秦杏随同监人员汪某跑进厕所进行制止,随后与同监人员一起将周某某从厕所抬出送到监室床铺上。
也就是说,秦杏在等待最终审判过程中,做了一件好事,救了一个同监人员。
最高法认为,虽然之前定罪都正确,但出现了新状况,足以影响判断是否立功,进而影响量刑,所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经过严密调查,发现确实是秦杏救了一个人,那构不构成立功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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