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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妻子与人开房被捉奸 丈夫殴打奸夫后逼其写欠条 [打印本页]

作者: fzcbw    时间: 2015-5-25 15:37
标题: 妻子与人开房被捉奸 丈夫殴打奸夫后逼其写欠条
妻子与他人同居,丈夫高某纠集多人前往宾馆抓了现行,不但将姘夫张某某殴打致轻微伤,还逼迫其写下一张20万元欠条,并从其银行卡上取走现金6900元。记者了解到,日前,民乐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高某及另外三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分别宣告缓刑,并各处以10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民乐农妇张某外出打工时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2012年7月,两人赴新疆打工并同居。2013年2月,张某的丈夫高某到张某某家将妻子张某找回,二十多天后张某又离家出走。今年1月13日,高某获悉张某、张某某在甘州区一宾馆住宿,遂叫上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等共八人,于当日下午4时许从民乐县赶到甘州区该宾馆找到了住宿在101房间的张某和张某某,将张某某殴打一顿后将其拉到车上返回民乐县。在返回途中,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多次殴打张某某,以索要张某两年的工资为由强迫张某某写下了一张20万元的欠条。高某甲还从张某某的储蓄卡上取出6900元现金交给了高某。高某扣下张某某的一部黑色手机后将其放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民乐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高某、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其中20万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某、高某甲系主犯,被告人高某乙、高某丙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另外,四名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且被害人张某某明知张某有配偶而与之同居生活,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依法可对四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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