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韩某与吴某乙原本系夫妻,两人都是上海市黄浦区人。2022年7月,韩某在上海某足浴店消费时与女技师吴某甲相识,此后发展成情人关系。法庭审理时,吴某甲称自己不知韩某已婚,韩某要求吴某甲陪伴,导致其无法工作、收入减少,因此韩某转账300元或500元作为补偿。韩某打牌或购物由吴某甲代为垫付,此后韩某微信转她。同时,韩某喜欢热闹,经常让吴某甲叫上足浴店其他同事作陪喝酒、唱歌,韩某需要支付姐妹们的钟时费。审理中,韩某、吴某甲都承认双方是情人关系,且两人当时都已经结婚。韩某称,其系在与吴某甲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才向吴某甲转款,其中小笔款项是帮吴某甲买钟的费用,韩某按100元/时支付,大笔款项为吴某甲索要。根据证人的证词,吴某甲与姐姐、表姐都在该足浴店工作,租住在一套住房内,姐姐与表姐睡一张床,吴某甲与韩某睡一张床。同居期间,韩某每周有四五天与吴某甲共同居住。庭审中,被告吴某甲确认其收到韩某的转账共计489294元,原告吴某乙确认吴某甲向韩某转账共计26878.88元。其中,特殊款项包括韩某于2023年2月14日向吴某甲微信转账1314元,于2023年8月22日七夕节微信转账1314元,于2024年2月14日微信转账1314元;韩某于2023年1月27日微信转账520元,于2023年3月8日微信转账5200元,于2024年3月8日微信转账520元,于2024年5月20日微信转账520元。
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按被告吴某甲所述,两被告之间仍存在多笔近万元的大额转账,其陈述的转账原因不能合理解释韩某为何向其大额转账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考虑到两被告之间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就两被告之间的大额转账,法院认定为构成赠与,吴某甲应向吴某乙返还。两被告部分小额转账金额为520元、1314元,该金额具有特殊含义,且发生在情人节、七夕节、5月20日等特殊日期,具有男女交往目的,亦应认定为赠与,予以返还。吴某甲向韩某转账的26878.88元,法院一并在酌定返还金额中扣除。
2025年5月27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韩某赠与被告吴某甲20万元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吴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乙20万元;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欢迎光临 传播网-传播网门户网站(www.icbw.com.cn) - 传播网! (https://icbw.com.cn/) | Powered by Discuz! X3.1 |